[情報] 單號民法總則期末考分析
不才與友前往向劉昭辰老師討教民總期末考考題大致的考點為何,經老師綜合分析後,
在下將嘗試以最保留原意的方式公告之。
【題目】社長選舉 東吳大學 劉昭辰 副教授
略,題目搞丟了,希望有心者可以幫忙PO上來。
老師說這題的爭點很簡單,只看這兩者,多寫其他的一律略過不給分數。
1.77條但書
新加入社團的五位高中生乃限制行為能力人,其加入社團的行為為契約行為(老師的
見解),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契約行為需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方得有效,查題意不符合七十
九條的要求,但可能有七十七條但書的適用。
(1)純獲法律上的利益:參與社團必然負擔義務如繳交社費參與活動,非純獲法律上
的利益。
(2)依其年齡身份為其日常生活所必需:自行論證不屬於之或屬於之,說的過去就可以。
(往非屬之方向導去較為有利)
小結:五位高中生加入社團之契約行為效力未定,投下之選舉票無效。
2.111條但書
社團投票選社長乃法律行為之合同行為,其中五票無效,按111條規定應一部無效全部
無效,但是可以得知該五票去除剩下之票所有社員仍會認為不妨使之有效(自己
論證說服老師),可以得知剩下之票有111條但書的適用。
結論:A較高票數當選社長結果終極有效。
老師說,只要有考到限制行為能力人,一定考77條但書,但是還是有很多人沒寫出來,這
次考試只要有寫到77條但書而且有證明非但書的適用就會及格,有寫到111條但書就會上
80分以上,全班只有兩個人寫到111條但書,一個是我們班一個是中文系的,大家大二要
再接再厲!
至於分數的細節上的差異老師是看論證的完整度而定。
至於有人會寫法人的相關規定或是討論其他與上面兩個爭點無關的東西都不會得分。
有疑問請詢問老師,可以發email給老師 Erwin@sc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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