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 98年度第2學期 債篇各論 劉昭辰 期末考
甲企業家因其所有之A地上所附之B購物中心(市值2000萬)年久失修,遂與乙營建公司訂立
一承攬修繕工程之契約,預期該購物中心經修繕後可市值2500萬,雙方訂於99年6月23日完
成並交付,並就修繕報酬800萬預為抵押權之登記,惟該購物中心本身早有第一抵押權人丙
(抵押權1500萬)、第二抵押權人丁(抵押權300萬)。又甲為求擴張事業版圖,於99年7月1日
另與戊營建公司訂立一在B購物中心旁新建一休閒育樂中心,雙方訂於100年7月1日完成並
驗收,承攬報酬額為2000萬,惟甲因急於營業牟利,提前於100年6月15日即先行開業營利
,不料於100年7月1日因於顧客己之蒸汽浴使用不當致釀大火,該休閒育樂中心因之付之一
炬。
試問:今甲於100年8月因經營不善宣告破產,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應為何處置?
※僅得參閱不付判決的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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