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 98年度第1學期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林ꐠ…
【考試時間:10:10─12:00,不得參閱任何資料,歡迎將試題帶回】
一、(40分)
1. 甲的配偶為大陸地區人民乙,為了讓乙來台團聚,甲以乙之名義,依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10條之規定,向內政部提出「來台與甲團聚
」之申請。但內政部經事實調查程序後,做成否准處分。甲不服上開否准處分,遂以自己
的名義提起訴願,請問甲是否為適格之訴願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0條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之許可)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台灣地區。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 雲林縣政府以民間參與建設之方式推動林內垃圾焚化廠之興建,開發單位為「達和焚
化廠投標組合」,於民國90年3月6日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送請雲林縣政府審查。雲林縣政
府於民國90年3月26日請環評審查委員會辦理用地現場勘驗,同年4月2日及4月23日分別舉
行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會,並於第二次環評審查會作成結論:不需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
評估工作,本案有(90)府環府自第9036009874號公告「雲林縣垃圾焚化廠興建營運計畫環
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當地居民張玉山等11人不服,其認本案應進行第二階段環評程
序,遂提起訴願。請問張玉山等11人是否為適格之訴願人?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7條 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
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後五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並通
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五十日為
限。
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
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
第8條 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
,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二、將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
於三十日。
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施陳列
或揭示地點。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二、(30分)
請問下列案件中當事人所提訴願是否合法:
1.市府對甲作成命拆除違建之行政處分,且其後已強制執行完畢,甲認為該行政處分違法
,遂提起撤銷訴願。
2.市府對乙作成沒入卡車之行政處分,且已執行完畢,乙認為該行政處分違法,遂提起撤
銷訴願。
三、(30分)
1.台北縣政府為興建某公共設施欲徵收一塊土地,當縣政府依法定程序將該徵收案公告並
通知相關當事人後,地主之一某甲不符,欲提起訴願尋求救濟。請問,本案之訴願管轄機
關為何?
請參見土地徵收條例第14條:「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以及
同法第18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
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第1項)前項公告知其間為
三十日。(第2項)」(10)
2.考選部委託內政部辦理某項國家考試,內政部於辦理此項國家考試時,認定乙不符合報
考資格而拒絕受理其報名。乙不服欲提起訴願,請問本案的訴願管轄機關為何?(10)
3.經濟部依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5條第2項規定,將台北市轄內實收資本額未
達新台幣一億元之公司登記事項,委由台北市政府辦理。台北市轄內A公司不服台北市政
府撤銷其公司章程變更登記之行政處分,欲提起訴願。請問本案的訴願管轄機關為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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