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修正公司法第六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

看板SCU_ACCM97作者 (修行中)時間16年前 (2009/05/09 23:1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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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作者: forris (喬巴)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情報]修正公司法第六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四百四十九條條文 時間: Sat May 9 22:09:07 2009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公司法第六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四百四十九條條文 第六十六條  除前條規定外,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股: 一、章程所定退股事由。 二、死亡。 三、破產。 四、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 五、除名。 六、股東之出資,經法院強制執行者。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退股時,執行法院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有限責任股東,不因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而退股。 有限責任股東死亡時,其出資歸其繼承人。 第四百四十九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三百七十三條、 第三百八十三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及九十八年五月五日 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6.34.87

05/09 23:05,
推~感謝分享^_^
05/09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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