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人] 大家好,我是新人
※ 引述《wtchao (一條長圍巾)》之銘言:
: ※ 引述《denniswu (denniswu)》之銘言:
: : ※ 引述《stary (Thanks)》之銘言:
: : : [12/22/2015 19:42:43 Tue] 220.139.177.41
: : : [12/22/2015 19:42:46 Tue] 220.139.177.41
: : [12/22/2015 19:42:11 Tue] 220.139.177.41
: : [12/22/2015 19:42:14 Tue] 220.139.177.41
: 問問學法律的,
: 一次兩次可以說是不小心的
: 那麼多次,肯定是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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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stary: 呼叫小飛 XD (多久後會有回音呢?) 12/24 11:59
約莫在兩個星期後我發現了。 XDDD
針對上述問題呢,刑法第358條就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
或其相關設備者,是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
以下罰金的。第359條則是處罰無故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的。
通常這兩個條文最常用到的,就是網路遊戲裡盜帳號賣虛擬寶物的行為,或
是女朋友偷偷登入男朋友MSN(已經是時代眼淚了..)看通話紀錄抓小三等
情形,所以理論上這種踹帳號密碼的行為是刑法上認為應該被處罰的,我說
的是「理論上」。
實際上呢,這兩條條文由於重點在於個人隱私的保護以及電腦使用之安全,
所以是告訴乃論而且不處罰未遂的。
也就是說,首先,如果被害人不提出告訴,這個罪名就不會進入國家機關的
追訴程序。再來呢,因為犯罪人的技術太差,才會留下上面的紀錄,表示他
根本就沒辦法侵入或取得你的帳號相關資訊,無法發生法條本身所認為要處
罰的犯罪結果。
因此就算你告了他,因為他的技術太差,根本就是個魯蛇,所以也不會構成
妨害電腦使用罪。
其他可能會構成的還有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也就是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
犯罪,這個有處罰未遂,不過司法實務上認為這個犯罪至少要讓被害人知道
說他被妨害了,否則也很難說被害人的自由有受到侵害,所以也不太容易構
成就是了。
但是呢,如果只是想說覺得電信警察太閒沒事幹,或是想要讓踹帳號的人被
揪出來,起碼讓他跑跑警局作筆錄也好的心態的話,也不是不能去警察局表
示說你要提出告訴啦!
畢竟如果真的登入構成了犯罪的話,除非你每次都會查看上次登入紀錄,否
則你也不可能知道啊!所以應該是可以去警察局說有人盜我帳號,請警察局
偵辦,向PTT調一下登入位址查看看啦~
以上僅是單純法律意見說明,如果因此莫名其妙又被對方說你誣告,請不要
來找我算帳,謝謝。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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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72 之 86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