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連署] 國家公園法大崩解.籲請各界搶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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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maly (@@) 看板: GreenCampus
標題: [轉錄][連署] 國家公園法大崩解.籲請各界搶救 …
時間: Tue Jun 3 09:47:5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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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高中同學告訴我的
貼在這裡不知道是不適合
不行的話我自D
作者: bumoversky (EGG) 看板: NTUF-96
標題: [轉錄][連署] 國家公園法大崩解.籲請各界搶救國家公園
時間: Mon Jun 2 23:25:2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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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illywind (mrblack) 看板: Viator96Chia
標題: [連署] 國家公園法大崩解.籲請各界搶救國家公園
時間: Mon Jun 2 19:20:32 2008
國家公園法目前正在立法院進行修法,由於正值政權交替之階段,加以天災人禍不斷
部分立委諸公們「趁火打劫」之行徑,多數國人竟不察,違反了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的基
本原則,幸而立院尚有林淑芬、陳節如等委員積極把關,始稍有節制。
然而5月14日,內政委員會仍是初審通過了第4條修正案,廢止了現行的國家公園計畫
委員會,將其變更為成員浮動的委員會,納入了國家公園所在地的縣(市)長、鄉、鎮(市)
長、原住居民代表,而且要求該成員中,居民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ㄧ。未來,國家公園的
設立、廢止或變更就由這樣的委員會決定。(註)
另外,原第13條中國家公園區域內所禁止之「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立委們也要求
修定為「國家公園涵蓋原住民傳統領域者,原住民就前項第二款之行為,得向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經許可後,不受其限制。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16條,立委則要求增訂「國家公園設置前已居住於當地之居民,向主管機關提出申
請,經審核許可後,得就其土地開墾或變更使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相關辦法由主管
機關訂定之。」的條文內容,幸而這兩個條文尚有爭議,必需送朝野協商來決定。
我們支持當地住民參與各種層級的自然資源經營管理,因為這是永續發展的必要支柱
,然而,在沒有任何公共的討論,建立有效的配套,以確保自然保育的目標不致扭曲的前
提下,以台灣惡質的地方政治,充斥利益掛帥、開發建設優先的大旗下,如果這三個條文
都修正通過,國家公園制度無異於大崩解,保護區之設置意義蕩然無存。
唯一的好消息是,原國家公園法第20條,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之水資源及礦物
之開發,應經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准。在林淑芬委員及陳
節如委員的堅持下被刪除。但荒謬的是,內政部林中森次長竟然說「不可刪除第20條水資
源部份.因為有可能國家公園內以後有蓋水庫的需要…」,要阻止修文的刪除。
依立法院運作的程序,雖說5月14日,內政委員會暗渡陳倉的通過第4條的離譜修正案
,以及同意刪除第20條,但由於13條和第16條的爭議保留送黨團協商,所以還有努力的空
間,亟待各界共同關注。
註一:本次第4條的修正案,是內政部依93年6月23日公佈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中第6條之規定,委員會為二級機關或獨立機構用之。乃提案刪除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
結果,讓立法委員們有機可乘,修改成5月14日通過的條文。(審議期間,丁守中立委要
求要加入村里長為審議委員,邱議瑩、潘孟安立委要求加入區域住民代表為審議委員);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所通過的國家公園法第四條條文內容:「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
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應遴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團體、專家、學者、及國家
公園所轄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居民代表會商審議。前項國家公園區
所轄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居民代表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ㄧ。」
支持「國家公園法大崩解.籲請各界搶救國家公園」連署
我們的訴求是:
一、本案涉及國家層級自然保育制度之變革,應留待新政府上台後,進行審慎評估再議,
不應倉促修法。
二、本次修正的條文皆屬重大爭議,內政部營建署應主動依行政程序法舉辦聽證,而立法
院也應舉辦聽證會或公聽會,釐清各界爭議,再行修法。
聯絡人: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林子淩 0933874369 http://www.wildatheart.org.tw/
台灣生態學會 廖本全 0920532565 http://ecology.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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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們系上教生態的教授所希望我們能夠支持的連署
也給各位參考
也希望各位能為台灣的自然盡一點點的努力
不過我看網站上好像沒看到有放連署表格~
我就把寄回給我的電子檔放上來~有需要的請自行下載並填妥照裡面的信箱回寄
以下是連署書表格
http://www.badongo.com/file/9693243
謝謝的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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