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關於燃料費的規定與釋憲 593

看板Road作者時間8年前 (2016/04/19 20:46),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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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燃料費的法源: 憲法第 15 條 (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法律:公路法27、28、75條;市區道路條例 23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01&FLNO=27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01&FLNO=28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01&FLNO=75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 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007&FLNO=23 市區道路修築、改善、養護之經費,依下列各款籌措之: 一、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鄉 (鎮、市) 公所編列年度預算。 二、市區道路使用費。 三、依法徵收之工程受益費。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 五、私人或團體之捐獻。 六、上級機關之補助。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經費。 前項第二款市區道路使用費,應向使用市區道路設置管線或設施者收取; 其收費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汽車燃料使用費,由公路主管機關統一徵收其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行政命令: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07 (自行參照) 二、釋字 593 條 民國 94年4月8日: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93 解釋文(僅簡介/非重點) 1 、依據憲法15條,為保障人民財產權,政府只能在有法律律令的情況下『收費』 2 、收費的法源依據,不得抵觸憲法七條『人皆生而平等』 3 、收費的方式與法源,不得抵觸憲法23條『比例原則 /基本人權限制』 4 、民國94年板本的燃料費收費辦法,並未違背以上原則,故合憲。 解釋理由(重點,全文引用,各分段以藍字注解) 國家基於一定之公益目的,對特定人民課予繳納租稅以外之金錢義務,涉及人民受 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其課徵之目的、對象、額度應以法律定之,或依法律具體明 確授權,由主管機關以命令為必要之規範。而有關繳納金錢之義務,則應本於正當之立法 目的,在必要範圍內對適當之對象以合理之方式、額度予以課徵,以符合憲法所規定之平 等原則與比例原則。 →為保障國民生命與財產權,並同時增益國家環境,國家可立法律來『收費』 國家對特定人民課徵金錢給付義務,應以法律明定課徵之目的、對象與額度,如 以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為必要之規範,應就授權法律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 綜合判斷立法機關之授權是否符合授權明確原則,及行政主管機關之命令是否逾越母法授 權或與之牴觸。七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公路 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 ,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五十」;同條第二項前段授權交通部會商財政部, 訂定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同法第七十五條並規定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 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是公路法已就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 目的、對象及徵收費率之上限予以明定,並就徵收方式及徵收後之分配辦法,授權主管機 關訂定。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具體內容均已明確規定,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重新審視之後,公路法的收費依據與授權是明確並合憲的。 交通部依上開公路法相關規定之授權,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汽車燃 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其第二條規定行駛公路或市區道路之各型汽車,除依同辦法第 四條規定免徵者外,均應依法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同辦法第三條規定以汽油每公升新台 幣二點五元、柴油每公升新台幣一點五元之費率,依各型汽車之汽缸總排氣量、行駛里程 及使用效率推算耗油量,再依附表費額由交通部或委託省(市)徵收。系爭辦法規定汽車 所有人為徵收對象,係在上開公路法第七十五條所定範圍內,故不生逾越公路法授權範圍 之問題。至於徵收方式是否逾越公路法相關規定之授權,則須就公路法整體規定,綜合判 斷授權開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目的而定。依上開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汽車燃料 使用費之開徵係為支應公路養護、修建、安全管理之財政需要,而非以控制燃油使用量為 其主要政策目的,倘主管機關所採之計徵方式,係在法定費率範圍內,並足以相對反映公 路使用量之多寡,自得綜合考量稽徵成本、行政效率、運輸政策、道路工程計畫、環境保 護或其他公路法授權所為維護之公益,作適當之政策判斷,不因公路法使用「汽車燃料使 用費」之名稱,並規定以燃油之價格定其費率,即得遽予論斷主管機關應以個別汽車使用 燃油之實際用量,採隨油課徵方式徵收,方與授權意旨相符。系爭規定按各型汽車之汽缸 總排氣量、行駛里程及使用效率,推計其耗油量,以反映用路程度多寡,雖不若以個別汽 車實際耗油量計徵精確,惟乃主管機關考量稽徵成本與技術所作之選擇,尚未逾越公路法 之授權意旨,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並無違背。 → 本費用名雖為『燃料費』但不應誤解其政策性目的為環保或控制燃油使用。回歸 其政策性目的討論,則現行制度雖無法正確反應各別用戶道路使用量,但仍無違背燃料費 之收費原意。 按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為憲法平等原則之基本意涵。是如對相同事物為差 別待遇而無正當理由,或對於不同事物未為合理之差別待遇,均屬違反平等原則。法規範 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 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的關聯性,以及該關聯性應及於 何種程度而定。本件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二條規定,向各型汽車所有人課徵 汽車燃料使用費,其主要目的係為籌措上開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公路養護、修 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已屬合憲之重大公益目的。雖汽車所有人未必完全等同於公路使 用人,惟駕駛汽車實為使用公路之主要態樣。欲使享有汽車所有權之利益能獲得最大之發 揮,須以完善、安全、四通八達的公路網絡為前提,無論汽車所有人是否自為駕駛,均直 接、間接享受此等利益。再者,主管機關所徵得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分配各中央、地方機關 後,均由受分配機關採取收支並列方式,專用於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稽徵、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道路養護與修建,故實際上汽車所有人亦相當程度得享用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後之利 益。是系爭規定以主要享用公路養護等利益之汽車所有人為對象,課徵專用於公路養護等 目的之汽車燃料使用費,而未及於所有使用公路之人,固對汽車所有人有差別待遇,惟以 汽車所有人為課徵對象,並非恣意選擇,符合國家基於達成公路養護等之立法目的,對特 定人民課予繳納租稅以外金錢義務之意旨,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尚無牴觸。又汽車燃 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三條,雖未對使用汽油之汽車所有人,依其使用九二無鉛汽油 、九五無鉛汽油或九八無鉛汽油之不同,規定不同之計算費率,惟主管機關係基於稽徵成 本、行政效率及其他公共政策之考量,尚難認係恣意或不合理;且對所有使用汽油之汽車 所有人採取相同之計算費率,與目的之達成亦有合理之關聯性,故與平等原則亦尚無牴觸 。 →汽機車擁有者,就算不實際使用,仍為『公路/市區道路』建設最主要受益人,針 對他們而非其他使用族群收費是符合平等/比例原則的。 目前收費方式很難稱之為『恣意/不合理』。 →民國102年修法後新增爭點: 私有電動車同樣亦屬用路人,是否應排除於收費範圍外? 課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之主要目的係為籌措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 屬重大之公益目的,已如前述。至於前開辦法第三條所定之徵收方式,縱非根據各汽車駕 駛人事實上之燃油使用量或對公路之使用、耗損程度定其應納數額,惟按汽缸總排氣量推 計,仍不能遽論完全悖於常理。例如汽車之汽缸總排氣量愈大,往往消耗愈多燃油;或可 能因其總噸數隨之提高,而對公路造成更高之負擔與損傷。又其區別營業與自用車而異其 徵收次數(同辦法第五條參照),係反映營業用車較諸自用車普遍有較高之燃油及公路使 用量。至於對每公升柴油課徵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低於汽油,除柴油之價格與汽油有相當差 距外,則係出於運輸及產業政策之考量所致。是基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之目的, 而向各型汽車所有人,按汽車汽缸總排汽量、行駛里程及使用效率推算耗油量,並分別依 其使用汽油或柴油而定其費率課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尚難認屬恣意之決定,且與課徵目的 之達成亦具合理關聯性,故上開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三 條,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無牴觸。 → 針對營業用車輛/高排氣量車輛的較高收稅解釋,合憲原因。 末按使用牌照稅係為支應國家一般性財政需求,而對領有使用牌照之使用公共水 陸道路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課徵之租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則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 管理所徵收之費用,二者之性質及徵收目的迥然不同,不生雙重課稅問題。 → 強調: 牌照與燃料的不同。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翁岳生 大法官 城仲模 林永謀 謝在全 賴英照 余雪明 曾有田 廖義男 楊仁壽 徐璧湖 彭鳳至 林子儀 許宗力 許玉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220.2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oad/M.1461070017.A.432.html

04/20 10:34, , 1F
道路使用量與用油量成正向關係,隨油徵收較合理....
04/20 10:34, 1F

04/20 10:36, , 2F
現有燃料稅徵收方式雖無違背其精神,但不符合公平原則
04/20 10:36, 2F
文章代碼(AID): #1N5YZ1Go (Ro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