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情報] 碧潭吊橋指定古蹟公文

看板Road作者 (冷夜)時間10年前 (2013/08/13 00:1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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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HsinTien 看板 #1I2FzYRp ] 作者: hsnufp (跳HOUSE救台灣!!!) 看板: HsinTien 標題: [情報] 碧橋指定古蹟公文 時間: Mon Aug 12 23:29:35 2013 http://ppt.cc/neqB 【碧潭吊橋指定古蹟 新北市公告全文】 新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北府文資字第1022377603號 主旨︰公告「碧潭吊橋」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 名稱︰碧潭吊橋。 二、 種類︰橋樑。 三、 位置或地址︰新北市新店區新店捷運站旁碧潭風景區內。 四、 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 (一)古蹟本體橋板橋塔墩座纜線。 (二)定著土地範圍:新北市新店區碧潭段11~16、111、114、127、148、156、157~ 160、161-1、162、563、太平段542~544、546~550、553地號(地號範圍俟調查研究後 再研擬檢討)。 五、 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碧潭吊橋始建於日據後期昭和12年(1937年),為新店溪東岸通往西岸安坑及中和地 區之重要橋樑,見證新店地區之開發史。 2、橋之設計與建造出自臺籍人士之手橋塔採鎢鋼球軸承工法,現今已少見橋長約200 公尺,在臺灣橋樑史上具保存價值。 3、碧潭1927年公告為臺灣八景十二勝之一,碧潭吊橋與之融為一體,是人們共同美麗 的記憶。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3、4、5款評定基準。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102年8月5日北府文資字第1022377603號。 七、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份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 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市長朱立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22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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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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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xiaowei (114.45.209.133), 時間: 08/13/2013 00: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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