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道路坑人 縣府國賠 向鄉討錢

看板Road作者 (盡人事 聽天命)時間16年前 (2008/07/07 03:5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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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6/4414868.shtml 道路坑人 縣府國賠 向鄉討錢 【聯合報╱記者楊濡嘉/高雄報導】 2008.07.07 03:01 am 屏東籍婦女林禾88年間騎機車經過高雄縣大寮鄉潮寮村堤防路,被路面坑洞絆倒摔成中度 失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等行政法院判縣政府賠林禾890多萬元。縣府賠了,但不服 氣,轉向大寮鄉公所要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判縣府敗訴,因為「鄉道」的維護責任 仍在縣府。 林禾的家人曾向高雄縣政府、大寮鄉公所提出國家賠償,兩政府機關都拒絕給付。縣府在 車禍發生6年後依法院判決給付國賠金。 高縣政府賠了一大筆錢之後,轉與大寮鄉公所打行政官司,指肇事路段縣府已委由鄉公所 管理、維護,鄉公所也是管理、維護機關,要求行政法院判大寮鄉公所付給縣政府890多 萬元。 行政法院合議庭根據公路法、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清楚的指出「鄉道」規畫、修建與 養護的主管機關是縣政府,不是鄉公所。 法官要縣政府拿出證據,證明潮寮村堤防路由縣府委由大寮鄉公所管理、維護,縣府拿不 出白紙黑字的證據,承認既沒有行政契約,也沒有相關會議紀錄。 縣府以85年度到89年度補助大寮鄉公所的預算,說是縣府補助鄉公所維修道路的錢,另拿 出電信、自來水公司等管線單位在大寮鄉挖埋管線的申請書,想證明鄉道的維護機關是鄉 公所。法官認為仍無法證明堤防路是由大寮鄉公所維護。 高雄縣政府如果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還可以上訴。 -- 話說我之前也一直以為"鄉"道和鄉公所有關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229.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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