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iver制度、薪資仲裁、小聯盟升降制度、農場 …

看板RedSox作者時間15年前 (2008/12/26 13:53), 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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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B禁國內新聞所以發在這裡,有興趣的看看吧! 〈MLB〉農場制度簡介(上) http://www.tsna.com.tw/?q=node/461 〈MLB〉農場制度簡介(下) http://www.tsna.com.tw/?q=node/489 〈MLB〉大聯盟Waiver制度介紹(上) http://www.tsna.com.tw/?q=node/383 〈MLB〉大聯盟Waiver制度介紹(下) http://www.tsna.com.tw/?q=node/384 〈MLB〉大聯盟年資計算方式 攸關球員權益 http://www.tsna.com.tw/?q=node/337 〈MLB〉大聯盟的薪資仲裁制度(上) http://www.tsna.com.tw/?q=node/335 〈MLB〉大聯盟的薪資仲裁制度(下) http://www.tsna.com.tw/?q=node/336 〈MLB〉大小聯盟升降制度詳解(上) http://www.tsna.com.tw/?q=node/49 〈MLB〉大小聯盟升降制度詳解(下) http://www.tsna.com.tw/?q=node/50 ============================================================================= 〈MLB〉農場制度簡介(上) 作者: 賴意文 HiNet運動網獨家特稿 在即將來臨的2009年球季,部分大聯盟球隊的農場系統將會有所變動,總計有14支小聯盟 球隊會改變與大聯盟球隊的從屬關係,另有多支球隊更改球隊名稱或搬遷到新的城市。 最早小聯盟球隊是獨立運作,大聯盟球隊只是向小聯盟球隊購買球員以補充新血。1920年 代,聖路易紅雀總經理Branch Rickey首創農場的概念,紅雀買下了許多小聯盟球隊,自 行培養球員。Rickey表示「就像在田裡種玉米一樣。」,這就是現在稱小聯盟為「農場」 的典故。 紅雀利用農場系統,於1926到1946年之間,9次拿下國聯冠軍,6次在世界大賽中獲勝,建 立紅雀王朝。部分大聯盟球隊看到紅雀隊的成功,也進而仿效,不過當時並未有完整的組 織與規劃。 1950年代,受到大聯盟西進及電視轉播大聯盟球賽的衝擊,小聯盟球隊市場大幅度萎縮, 許多球隊、聯盟紛紛收攤,連一度可能成為大聯盟第3個聯盟的太平洋岸聯盟(Pacific Coast League,簡稱PCL,目前是3A等級)都受到打擊而一蹶不振。 1962年,為了拯救衰退的小聯盟,大聯盟與小聯盟締結協議,透過球員發展合約(Player Development Contract,簡稱PDC),讓百餘支小聯盟球隊從屬於大聯盟,形成了今日的農 場系統。 現行制度中,小聯盟總共分為5大層級,由高至低依序為:3A、2A、1A、短期1A(Short Season A)以及新人聯盟。其中1A又分為高階(A-Advanced或High-A)與低階(A-Full、 A-Intermediate或Low-A);新人聯盟也分為高階、普通與國際3類,因此總共有8個層級。 1A以上的聯盟是完整的球季,每年進行140場以上的例行賽。而短期1A和新人聯盟則是6月 新人選秀會之後才開打,每年進行50到76場比賽。除了2A與高階1A各有3個聯盟之外,其 餘6個等級各有2個聯盟。此外,墨西哥聯盟雖然被歸類在3A,不過與大聯盟球隊並無從屬 關係。 依據規定,每支大聯盟球隊至少要各有1支3A與2A的球隊,在每個層級最多和1支小聯盟球 隊簽下PDC。目前1支大聯盟球隊的農場至少都有6支球隊,除3A、2A、高階1A和低階1A都 各1支球隊外,還有數支短期1A與新人聯盟球隊,部分球隊沒有短期1A的球隊。 舉例來說,紐約洋基目前擁有6支小聯盟球隊,3A、2A、高階1A、低階1A、短期1A、普通 新人等級各有1支球隊,其中只有高階1A的Tampa Yankees是洋基隊自有球隊,短期1A的 Staten Island Yankees是洋基隊出資,由Mandalay運動娛樂公司管理,其餘球隊都只是 和洋基隊簽PDC。 ────────────────────────────────────── 〈MLB〉農場制度簡介(下) 作者: 賴意文 HiNet運動網獨家特稿 大小聯盟球隊簽下PDC(見上篇)之後,大聯盟球隊必須提供球員給小聯盟球隊,這些球員 的合約屬大聯盟球隊所有,小聯盟球隊無權干涉。 小聯盟球員第一年月薪最高1100美金,之後的薪水開放協商。簽過大聯盟合約的球員(進 入40人名單即是大聯盟合約)受到大聯盟勞資協議的規範,年薪是從32500美元起跳,簽過 第二張大聯盟合約的球員最低年薪則是65000美元,較資深的球員甚至有數10萬的年薪。 此外,小聯盟球員不分等級,客場比賽時每天有20美金的伙食費,以上費用全部由大聯盟 球隊支出。 除了球員薪水之外,大聯盟球隊也必須負責提供完整的教練團與防護員,並支付薪水,此 外球隊的食宿、交通、醫療、春訓費用也都由大聯盟球隊支付。小聯盟球隊則負責提供球 場、訓練設施、休息室與球衣,球隊盈虧則由小聯盟球隊自負。 PDC都是2年或4年一簽,合約在偶數年9月底到期,這也是為什麼總在偶數年9月看到小聯 盟球隊大搬風的原因。更換小聯盟球隊的情形很常見,更換的原因很多,地理位置、球場 與訓練設施等等都是考量的因素。 在9月初小聯盟球季結束後到9月11日之間,球隊可以向大聯盟主席或小聯盟總裁申請終止 現有的PDC,12日至15日間將會公告是否核可。16日至30日之間,可與新球隊協商並簽訂 新的PDC。 今年更換小聯盟球隊的情形如下: 3A部分: 克利夫蘭印地安人3A由Buffalo Bisons換成Columbus Clippers、佛羅里達馬林魚3A由 Albuquerque Isotopes換成New Orleans Zephyrs、洛杉磯道奇3A由Las Vegas 51s換成 Albuquerque Isotopes、紐約大都會3A由New Orlean Zephyrs換成Buffalo Bisons、多倫 多藍鳥3A由Syracuse Chiefs換成Las Vegas 51s、華盛頓國民3A由Columbus Clippers換 成Syracuse Chiefs。 2A部分: 辛辛那提紅人2A由Chattanooga Lookouts換成Carolina Mudcats、佛羅里達馬林魚2A由 Carolina Mudcats換成Jacksonville Suns、洛杉磯道奇2A由Jacksonville Suns換成 Chattanooga Lookouts。 高階1A部分: 波士頓紅襪的Lancaster JetHawks與休士頓太空人的Salem Avalanche互換,Salem Avalanche隊名改為Salem Red Sox,該隊早在2007年12月就被紅襪隊買下。 1A部分: 密爾瓦基釀酒人1A由West Virginia Power換成Wisconsin Timber Rattlers、匹茲堡海盜 1A由Hickory Crawdads換成West Virginia Power、西雅圖水手1A由Wisconsin Rattlers 換成Clinton LumberKings、德州遊騎兵1A由Clinton LumberKing換成Hickory Crawdads 。 除此之外,亞利桑納響尾蛇3A的Tucson Sidewinders搬到Reno,改名為Reno Aces。坦帕 灣光芒1A的Columbus Catfish搬到Bowling Green,改名為Bowling Green Hot Rods。而 勇士自有的3A Richmond Braves則會搬到Gwinnett,改名為Gwinnett Braves。 ────────────────────────────────────── 〈MLB〉大聯盟Waiver制度介紹(上) 作者: 賴意文 HiNet運動網獨家特稿 根據報導,西雅圖水手將台灣旅美球員陳鏞基放上揮棄名單(waiver list)之後,奧克蘭 運動家提出要求,支付2萬美金取得陳鏞基的合約,陳鏞基轉隊至運動家。 waiver制度規定於大聯盟規則第十章,不過這本規則書並沒有公開發行,大部分球迷對這 項制度都較不熟悉。在字典中,waiver這個字指的是棄權這個動作,或者是棄權書;在大 聯盟規則中,這個「權」指的是球隊對球員合約的所有權。 根據規定,任何球隊想要處分所屬球員的合約(包括轉移至小聯盟、無條件釋出以及交易) 之前,都需要完成waiver程序(clear waiver),取得棄權許可。waiver根據其作用的不同 ,可以分為三大類: 1.轉移至小聯盟合約(Outright Waiver),完成waiver程序之後,可以將該球員移出40人 名單,降到所屬的小聯盟,水手這一次針對陳鏞基所提出的申請就是屬於這一類,此種 waiver是不可撤銷的。 2.無條件釋出(Unconditional Release Waiver),完成waiver程序之後,就可以無條件釋 出該球員,此種waiver不可撤銷。 3.大聯盟合約轉讓(Major League Waiver),主要有兩種作用:首先,每年8月1日到球季 結束之間的交易都需要完成這個waiver程序,這也是7月31日稱為交易大限的原因。其次 ,要將進入40人名單超過3年,但仍保有可自由在大小聯盟間升降資格的球員降到小聯盟 時,也需要完成這個waiver程序,不過各隊不會去claim這種球員,這是不成文的默契。 這種waiver在別人提出要求時,可以撤銷一次。 Waiver的有效時間有限制,4段有效期間分別是,11月11日到2月15日、2月16日到球季開 始之後30天、球季開始後的第31天到7月31日、8月1日到11月10日,逾期或者完成經過許 可的合約處分動作之後,要再次調整合約就必須重新提出申請。 ─────────────────────────────────────── 〈MLB〉大聯盟Waiver制度介紹(下) 作者: 賴意文 HiNet運動網獨家特稿 各球隊收到名單之後,如果有自己想要的球員,則可以從原球隊提出申請的第二天東岸時 間下午1點開始,於2個工作天之內,向主席辦公室要求接收其合約(claim),這項要求 事後不可撤銷。兩個工作天的期限結束後,主席辦公室會彙整所有的要求,決定哪一支球 隊取得這名球員。如果沒有球隊提出要求的話,就完成waiver的程序,原球隊就可以直接 進行預定的合約處分動作。 決定哪一支球隊有權得到球員合約的原則是戰績,戰績差的球隊有優先權。11月11日到球 季開始後的前30天之間,依據的是上一個球季的戰績。球季開始後的第31天到7月31日之 間則依據當天的戰績決定。而8月1日到11月10日之間,除了依據當天的戰績之外,與原球 隊同聯盟的球隊具有優先權。 主席辦公室決定哪一支球隊有權得到該球員後,會通知原球隊。如果是可撤銷的waiver, 也就是Major League Waiver,那麼原球隊可以設法和得標球隊在48小時之內協商一筆交 易,或者以2萬美金為代價交易球員,如果原球隊不滿意,也可以在48小時之內選擇撤銷 。但如果是無法撤銷的waiver,事後就不能反悔。 經由waiver程序取得球員的球隊,必須支付waiver費用給原球隊,這個費用由兩隊協商, 一般都是支付規定的最低價2萬美金。如果該球員是在最近一次規則五選秀中被選的球員 ,waiver費用是2萬5千美金,而如果是Unconditional Release Waiver,要無條件釋出的 球員,waiver費用則是1元美金。 在waiver過程中被其他球隊選走的球員,由於沒有完成waiver程序,取得棄權許可,沒有 clear waiver,所以原本在40人名單中的球員,在新球隊依然在40人名單中,原本在25人 名單中的球員,在新球隊一樣在25人名單中。 球員本身也有權拒絕這些異動。首先,通過Outright Waiver的球員,如果這是他職業生 涯第二次被outright,或者他已經擁有3年以上大聯盟年資,他有權拒絕被下放到小聯盟 ,一旦拒絕,則這名球員就成為自由球員。或者他可以選擇同意下放,而在球季結束後到 10月15日之前申請成為自由球員。去年曹錦輝就被道奇outright,但曹拒絕前往小聯盟成 為自由球員。 其次,在Unconditional Release Waiver上被選走的球員,有5天的時間可以考慮,他可 以拒絕加入新球隊,選擇成為自由球員,不過如此一來他就領不到原本合約中剩下的薪水 。他也可以選擇加入新球隊,由新球隊支付剩下的合約。如果沒有球隊選他,他可以立即 成為自由球員,與任何一支球隊簽下基本約,原球隊仍須支付原本合約的薪水或與新合約 之間的差額,與台灣職棒的讓渡制度完全不同。 ─────────────────────────────────────── 〈MLB〉大聯盟年資計算方式 攸關球員權益 作者: 賴意文 HiNet運動網獨家特稿 大聯盟年資(Major League Service)對球員來說相當重要,隨著年資的增加,能得到的權 利也更多。 大聯盟每年每隊要打162場例行賽,而1個球季長度是178到183天,不過在計算年資時, 172天就算1年的年資,1年最多也只能取得172天的年資。一般寫作3.159的形式,代表年 資是3年159天(這是目前王建民的年資)。 年資的計算方式以登錄在大聯盟正式名單(active roster)中的天數為主,從到球隊報到 那天開始計算,到被通知離隊那天為止。如果是大聯盟球隊之間的交易,則年資的計算不 中斷。如果一個球員在球季一開始就在大聯盟正式名單中,那年資計算的起點是球季開幕 日而非球隊開幕日。 此外,球員被列在傷兵名單、喪病名單(bereavement list)中或被禁賽時依然持續計算年 資。被徵召從軍時也持續計算年資,最多2年。被徵召為國民兵時也持續計算年資,最多 30天。而一個球季中被「選擇下放」至(option to)小聯盟的時間如果不超過20天,也計 算完整的1年年資。 當球員的年資未滿3年時,每年球季結束之後球隊自動換約,薪水由球隊決定,一般都是 大聯盟底薪(2009年底薪是40萬美元,大約新台幣1千3百萬元)。 球員年資滿3年之後,就取得薪資仲裁資格。薪資仲裁還有所謂的Super 2條款,也就是年 資滿2年未滿3年的球員,在過去的這個球季有86天以上年資,且總年資在同樣資格的球員 中排前17%的球員也能取得薪資仲裁資格,王建民去年就屬於這一類球員。具有薪資仲裁 資格的球員,在年資滿5年之前,在仲裁庭上的辯論中不能與總年資比該球員多1年以上的 球員做比較。 擁有3年以上年資的球員,如果球隊要將他outright到小聯盟(移出40人名單,轉為小聯盟 合約),該球員都可以選擇馬上成為自由球員,或者選擇接受這項異動,同時在球季結束 之後到10月15日之前申請成為自由球員。在這條規則下成為自由球員的人,可以馬上跟任 何一支球隊接觸、交涉與簽約。 擁有5年以上的年資的球員,在沒有取得該球員書面同意之前,球隊不得將他下放到小聯 盟。而當一個球員擁有6年以上的年資之後,就取得自由球員資格,在現有的合約結束之 後,就能申請成為自由球員。 最後,當一個球員擁有10年以上的年資,同時在最近5年都在同一支球隊的話(一般稱為 10-5 player),球隊如果要將他交易到其他隊伍,必須事先取得該球員的書面同意,相當 於合約中的禁止交易條款。 ─────────────────────────────────────── 〈MLB〉大聯盟的薪資仲裁制度(上) 作者: 賴意文 HiNet運動網獨家特稿 薪資仲裁(salary arbitration)對於資淺的大聯盟球員來說是一件大事,這代表他們的薪 水不再由球隊單方面決定。雖然離取得自由球員資格仍有一段距離,不過已經能用場上的 表現換取實質的報酬。取得薪資仲裁資格的球員,只要對球隊提出的續約薪資不滿意,就 可以申請薪資仲裁。 薪資仲裁的資格取決於年資,大聯盟年資滿3年的球員就具有薪資仲裁資格。此外,年資 滿2年未滿3年,且在剛過去的這個球季取得86天以上年資的球員,如果他的年資在同樣資 格的球員中排名前17%的話,同樣能取得薪資仲裁資格,這就是所謂的Super 2球員,王建 民去年就屬於這一類,而郭泓志今年可能會因為差幾天的年資,無法取得薪資仲裁資格。 現行規定中,球員合約在美國東岸時間12月12日午夜到期,球隊必須要在這天(如果當天 是週日則提前一天)之前決定是否與合約仍在球隊控制中的球員續約。如果球員無法與球 隊協商出滿意的合約,可以在1月5日至15日之間,透過球員工會提出薪資仲裁的申請。 1月19日,球員與球隊雙方將會交換薪資仲裁金額。大聯盟薪資仲裁採取最終要價制度 (Final offer arbitration),也就是說,仲裁人最後決定的金額將是這兩個數字其中之 一,而非兩者之外的其他金額,因此一般這兩個數字都不會開得太離譜,以避免過高或過 低的開價輸掉仲裁。 而亮開底牌後,雙方一般也會在仲裁聽證會之前簽下合約,通常是兩個金額的中間數,每 年真正走上薪資仲裁聽證會的案例並不多。自從薪資仲裁制度在 1974年實施以來,總共 有3042名球員提出薪資仲裁,其中只有484名球員以薪資仲裁方式決定合約,大約是16%。 如果只計算2000年之後的案例,更只有8%。 薪資仲裁金額有所謂的最大減薪幅度規定,這個金額至少要是去年薪水(含獎金)的80%, 同時至少是前年薪水(含獎金)的70%,除非該球員去年贏得薪資仲裁,並且加薪50%以上。 薪資仲裁聽證會在2月1日至20日之間舉行,聽證會上,雙方代表各有1小時的時間可以立 證自己的論點,另外各有30分鐘的時間可以提出反辯。聽證會結束之後,由三位仲裁人組 成的薪資仲裁小組將會在24小時之內宣布最後決定。在仲裁人做出裁決之前,雙方隨時可 以簽下新合約,同時撤回仲裁。 ─────────────────────────────────────── 〈MLB〉大聯盟的薪資仲裁制度(下) 作者: 賴意文 HiNet運動網獨家特稿 除了上篇所說的球員之外,具備申請成為自由球員資格的球員,同樣可以用薪資仲裁決定 薪水。根據現行規定,原球隊可以在12月1日之前決定是否對自由球員提出薪資仲裁,而 球員必須在12月7日之前決定是否接受,如果接受,視同雙方同意簽下次年合約。這類仲 裁除了不適用最大減薪幅度的規則之外,其餘規定與前述相同。 球隊對自由球員提出薪資仲裁之後,如果球員選擇與其他球隊簽約,且該球員被Elias Sports Bureau(棒球數據統計公司)評為A級或B級球員,那麼原球隊將會獲得次年新人選 秀中的補償選秀權,這也是原球隊會提出仲裁的主要原因。 一般可以取得複數年高薪保證約的自由球員,通常不會接受仲裁。而預估無法在自由球員 市場上取得高薪合約的球員,通常原球隊不會貿然提出薪資仲裁。不過也有少數例外,例 如2002年球季結束後,自由球員Greg Maddux意外接受亞特蘭大勇士提出的薪資仲裁,使 得勇士隊最後不得不交易出年輕投手Kevin Millwood,以免球隊薪資總額過高。 薪資仲裁最主要的衡量依據主要包括以下6點:1.球員上一季的成績與貢獻。2.大聯盟相 關球員薪資。3.該球員生涯長度與穩定度。4.該球員過去薪資。5.該球員的身心健康狀況 。6.球隊近年表現與觀眾人數。 上述最重要的是前2項。關於第2項的部分,大聯盟會提供仲裁小組一份機密的薪資資料, 包含8月31日當天大聯盟球員名單中所有球員的薪資,仲裁小組會針對其中所有可供比較 的球員衡量應得的薪資。而對年資未滿5年的球員來說,仲裁小組在衡量時會特別注重年 資不超過該球員1年的球員薪資,除非當事球員有特殊成就。 除此之外,下列幾點不能作為衡量的依據:1.雙方的財務狀況,包括球隊是否要付豪華稅 。2.除了球員獲得年度個人獎項之外,各類關於球員或球隊表現的媒體評論。3.雙方除了 薪資仲裁金額之外的其他合約提議(例如仲裁程序前的開價)。4.其他運動或職業的薪資。 仲裁小組會在聽證會結束後24小時之內,從球員跟球隊雙方提出來的兩個金額中,選擇一 個做為球員下一個球季的薪水。仲裁人不必說明選擇的理由,球員跟球隊也不得提出異議 。經過薪資仲裁簽下的合約是長度1年的非保證支付合約。 自從1974年實施薪資仲裁制度以來的484個薪資仲裁案中,球隊獲勝279次,「勝率」有 58%,不過就算是輸掉薪資仲裁的球員,薪水也是三級跳。無論如何,有了薪資仲裁制度 後,球員才至少獲得合理的報酬。 ─────────────────────────────────────── 〈MLB〉大小聯盟升降制度詳解(上) 作者: 賴意文 HiNet運動網獨家特稿 我們常看到媒體報導,某球員升上大聯盟,某球員降到小聯盟,事實上,大聯盟與小聯盟 之間的球員異動並非只有升降這麼簡單。 每支大聯盟球隊都有一份40人名單,又叫做大聯盟名單(Major League Roster),顧名思 義,這份名單上的球員都有大聯盟合約,每支球隊最多同時可與40名球員簽大聯盟合約( 不含60天傷兵名單中的球員)。規則上,只要簽有大聯盟合約,就是大聯盟球員,即使他 實際上並未在大聯盟出賽。 在球季進行期間,真正可以在比賽中上場的則登錄在正式名單(Active Roster)中,這份 名單從球季第1天到8月31日之間的上限是25人,也就代表40人名單中的球員只有25個人能 在大聯盟出賽。而從9月1日開始到球季結束,正式名單的上限則擴充到40人。 把一名球員加到40人名單中的動作叫做purchase contract,也就是和球員換約,從小聯 盟約換成大聯盟約。一般來說,球隊通常在兩種情況下將球員加進40人名單中:1.在球季 中,讓球員進入40人名單通常就代表要讓他在大聯盟出賽。2.每年的規定期限11月20日前 ,通常會有許多球員被新增到40人名單中,這是為了避免這些球員在規則五選秀中被選走 ,所以在期限之前將他們放入40人名單中保護。 將一名球員移出40人名單的動作有兩種,兩種都需要完成waiver的程序。第一種是 outright,代表將球員移出40人名單,將合約轉為小聯盟合約。第二種是unconditional release,也就是無條件釋出。被無條件釋出的球員,立即成為自由球員,可任意與其他 球隊簽約。 要注意的是,所有球員在職業生涯中第一次被outright時不得拒絕,不過第二次被 outright或大聯盟年資滿3年之後,可以拒絕 outright到小聯盟而成為自由球員,或者同 意到小聯盟報到後,於球季結束後到10月15日之前,申請成為自由球員。曹錦輝去年球季 結束後,就是在這種情況下選擇成為自由球員。 由於上述兩種情況都需要數天時間完成waiver手續,才能正式移出40人名單,在急需40人 名單的位置時,往往緩不濟急,所以大聯盟設計了designated for assignment(簡稱DFA) 這道程序,讓球隊可以立刻清出一個40人名單的空位。 當球隊DFA某球員之後,該球員視同立刻移出40人名單,接下來球隊有10天的時間(包含完 成waiver手續的時間)可以決定如何處分該球員的合約,總共有三種選擇:1.交易到其他 球隊。2.outright到小聯盟。3.無條件釋出。由於無條件釋出只是其中一種可能的結果, 所以部分中文媒體直接翻譯為釋出其實是錯誤的。 ─────────────────────────────────────── 〈MLB〉大小聯盟升降制度詳解(下) 作者: 賴意文 HiNet運動網獨家特稿 在40人名單中而不在正式名單中的球員,就是簽了大聯盟合約,而被球隊指派到小聯盟球 隊的球員,這樣的情形稱為optional assignment,中文可以翻為選擇性的指派。一般中 文媒體說的「降到小聯盟」,通常都是指這種情況。每隊同時最多可以有16個球員處於 optional assignment的狀態,其中,新人選秀之後馬上簽下大聯盟合約的球員,在第一 年球季不佔用這16個名額。 optional assignment等於將球員移出25人名單,這個動作不需要完成waiver手續(雖然必 須放上大聯盟waiver,但基於默契不會有人去claim 他隊球員),而該球員在10天之內不 得被召回(recall,或稱call up)大聯盟,除非大聯盟球隊有球員被放進傷兵名單之中。 此外,大聯盟年資滿5年的球員,要將他option到小聯盟之前,必須取得該球員的同意。 一個球員的生涯中,只有3個球季可以被球隊自由移出25人名單,這也就是一般所說的3個 option。3個option都用完(out of option)之後,球隊要將該球員降到小聯盟的話,就只 能採取outright移出40人名單的方式。 3個option的計算方式不是算升降次數,而是以年為單位,一年之中無論升降幾次,最多 都只算用掉1個option,3個option並不一定是連續3年,如果一整年都沒有被降到小聯盟 ,或者在小聯盟的時間不到20天,就不算用掉option。 要注意的是,上限25人的正式名單在球季開始那一天啟用,春訓時在40人名單中的球員, 如果沒有進入正式名單,一樣是被option到小聯盟,許多人常常忽略這一點。 某些球員可能取得第4個option。根據規則,如果一名球員已經用完3個option,而他的職 業生涯的完整球季(大小聯盟合計)不到5年,那麼他就能獲得第4個option。所謂的完整球 季,指的是1.登錄在大小聯盟任何層級的正式名單中至少90天,或者是2.登錄在正式名單 中至少60天,且加上在傷兵名單中的時間後合計達到90天。 舉例來說,郭泓志在2003、2004與2006年都用掉option,2007年本來應該已經是out of option的狀態,不過由於他職業生涯初期傷病不斷,還沒有5個完整職業球季的經驗,所 以在2007年就有第4個option可用。 最後,在取得球員與大聯盟主席的同意之後,大聯盟球隊可以自由指派在傷兵名單中的球 員到小聯盟進行復健賽,無論該球員是否還有option,到小聯盟進行復健賽不列入option 的計算,也不需要完成waiver手續,唯一的限制是,指派球員到小聯盟復健時,投手最多 30天,野手最多20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68.32

12/26 15:09, , 1F
可借轉紅鳥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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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16:07, , 2F
當然可以^^
12/26 16:07,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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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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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boardmm:轉錄至看板 Cardinals 12/26 16:50 ※ 編輯: Belladonaa 來自: 118.160.70.94 (12/27 15:41) ※ 編輯: Belladonaa 來自: 118.160.70.94 (12/27 15:58)

12/28 13:18, , 4F
可借轉藍鳥版嗎?
12/28 13:18,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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