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公告指定「臺北機廠」為國定古蹟。
文化部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文授資局蹟字第10430031172號
主 旨:公告指定「臺北機廠」為國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古蹟名稱:臺北機廠。
二、種類:產業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臺北市市民大道五段48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臺北市信義區逸仙段二小段
33、33-7、33-13、33-14、33-15、33-23、33-24、33-25
、33-26、33-28、33-29地號等11筆土地內之組立工場、
鍛冶工場、柴電工場、客車工場、車件工場、鈑金工場、
油漆工場、電機三場、原動室、木模倉庫、總辦公室、
澡堂、大禮堂、東露天吊車臺、移車臺、西露天吊車臺、
現存鐵軌、地下引道等與修理作業流程及職工福利設備
相關建造物與附屬設施。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 臺北機廠的歷史,承襲自清代劉銘傳在臺推動洋務運動時
建造的臺北機器局,為臺灣鐵道建設與維修設施近代化的濫觴。
(二) 臺北機廠為1930年代建造的臺灣第一座近代化鐵道修理
工場,肩負臺灣火車維修、組裝、保養、修理等作業之重
要場域,是臺灣現存規模最大且歷史最悠久的鐵路車輛修
理工廠,見證鐵道修理技術的發展脈絡,並蘊藏當年員工
機器操作、鑄造、鍛冶與車輛之維修技術等無形文化資產價值。
(三) 工廠內現存之總辦公室、組立工場、鍛冶工場、客車工場、
車件工場、油漆工場等與修理作業流程相關的工廠建築設施,
以及內燃機工場、電二工場、電三工場、原動室與其內部的
蒸氣鍋爐、煙囪與全區配置的蒸氣管線系統等不同時期的
動力與機關車修理設施,以及東、西露天吊車臺、移車臺
、地下化引道、鐵軌等與車輛移動相關的設施與作業場所
,從各場域及設備彼此間的關係與位置,均可反映出鐵道
維修的步驟、邏輯與脈絡。
(四) 整體的工廠建築,呈現現代主義建築的機能與合理主義的
設計,工場內部以大片開窗增加採光及換氣量,減少維修
機關車產生熱蒸汽對員職工產生的不適;另場區同時亦建
置職工相關福利設施,包含治療所、更衣室與浴室、職工
食堂(後改為大禮堂)等設施,展現出工業設施勞動者福
祉的觀念,反映出經營管理者與勞動者的勞資關係。
(五) 工廠內至今仍保存著劉銘傳時期採購自英國的蒸氣錘,
以及各工場內現存不同年代的各類修理機具與機器,
深具歷史意義與價值。
(六) 整體場域不論在建築歷史、交通發展、經濟產業史、
勞工文化以及整體工業遺產等價值上,展現獨特鐵道
文化與場域,具有無可取代之地位與意義。
(七) 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
第1、3、4、5款規定之指定標準。
六、 請所有權人本權責妥善維護,對本處分書如有不服,
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處分書達到
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
由本部轉送訴願管轄機關(行政院)提起訴願(地址
: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部 長 洪孟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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