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問題] 被騙月卡了拿得回來嘛?

看板RO作者 (視茫茫而髮蒼蒼)時間13年前 (2010/11/14 13:59),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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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WOW 看板 #1CrOXNus ] 作者: mileslo (羅仔) 看板: WOW 標題: Re: [問題] 被騙月卡了拿得回來嘛? 時間: Sun Nov 7 00:54:44 2010 坦白說 這種事情去派出所報案 很難講 以我自己經驗來說好了 我在台北中和服務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就曾經來過一張公文 上面很明白的指定跟網路遊戲有關的案件 有哪些要受理 第一:在網路上面被公然侮辱 這種很明確 只要你能舉證 能點出時間 遊戲 對方使用ID或帳號 我們就能跟公司要申登人個資及登入IP位置 在從IP位置跟對應的網路業者要求當時登入此IP的使用者是誰 (就是登入網路的帳密申請人) 然後就很簡單 通知到案說明==>移送 有種例外 就是IP位置查出來是在國外 且 申登人個資不是真實的 那就掰掰 所以以後罵人要用"非中文"= =+ 第二:帳號被盜用=>拿去做詐騙或者購買實體點數 這種就很明白的是詐騙 像是我盜用你MSN帳號去叫你朋友買MYCARD給我灌 或者瘋子谷那種詐騙實體點數的 帳號被盜用 身上剝光白斬雞 口袋空空兩袖清風的這種 SORRY 不受理 因為依據線上遊戲管理XXXXXX(法條名字我沒記) 這種事情是遊戲公司要管理的 所以會要你去找遊戲公司 第三種比較難遇到 就是你的帳號被盜用然後拿去散播病毒等等的東西 像是你帳號被盜用然後去亂貼色情圖片拉 或者亂罵人拉 之類的 所以像原PO這種案例 解析一下 第一 依據《魔獸世界》使用者條約第7條最後一句 所以,您不得在魔獸世界之外出售物品獲得「真實」貨幣或進行物品交易。 金幣算不算遊戲物品? 那原PO很明顯的違反了這條規章 (其實大家都心知肚明 只是這邊明確指出哪一條而已) 那既然原PO違反了遊戲規章 造成了自己的損失 你想跟智X迪說這件事情會有用嗎? 當然沒有 所以你可以省省力氣。 第二 這算不算詐騙案件? 有的人知道刑法上面有規定 電磁紀錄的確可以算是動產的一種 原PO損失的遊戲點數實際上就是電磁紀錄 而詐騙人以詐術(佯稱兩張開過了)騙取了實際兩張的月卡電磁紀錄 這實際上已經獲得不法利益 也就是詐騙一定成立 但是 假設今天原PO去報案好了 原PO提供了對方的 遊戲ID 發生時間 遭詐騙的卡片號碼 最主要就是需要這三樣資料 (當然 遊戲中的對話 交易行為進行中 的一些文字或者圖片 有是最好的) 派出所製作完筆錄 整理相關資料之後 會製作陳報單陳報分局偵查隊辦理 因為派出所並沒有發文向遊戲公司或中華電信等網路業者查詢資料的權限 案件到了偵查隊 從ID及SERVER可以查出遊戲帳號==>可追查申登人個資 申請帳號時IP 發生時間==>查登入時IP 遭詐騙的卡片號碼==>假設是MYCARD(應該是) 那可以跟MYCARD追查這900點去了哪邊 注意 不一定是進魔獸遊戲 MYCARD支援多少遊戲大家應該知道 所以是跟MYCARD公司要資料 進入哪個遊戲的哪個帳號 然後在跟對應公司要帳號申登人個資 上面就已經很多步驟了 這些公文都要往返時間的 所以至少要兩禮拜 我自己手邊一個公然侮辱的CASE 光是用ID、時間跟遊戲橘子要帳號申登人資料及IP 就足足過了三禮拜 橘子才回應我 發文給中華電信查IP 又是兩禮拜 到現在還沒回來 然後 手邊的資料就變成上面那些的後者 如果是臺灣玩家 或許有機會找出來 就可以通知他到案說明 可是 如果原PO遇到的是專門詐騙的那種人 或者 不是臺灣人 IP位置在國外??(特別常見大陸) ==> 資料不可用 使用的身分證號是產生器的==>找到錯的人 ==> 資料不可用 姓名? 王小明? ==> 資料不可用 MYCARD點數轉入的遊戲帳號申登人?? 上面又循環一次 我並不是要潑原PO冷水 也不是要說台灣警方無能 我罵自己做啥 但是這種案件 我看學長做過太多了 (臺灣每天多少起詐騙案??) 分局有的資源跟權限 能做的事情有限 如果詐騙人使用的資料是捏造的 查IP又在國外 線索就死了 我們沒有辦法像電影或者電視劇或者想像中的那樣 還有辦法從跳板追回去找來源 我們不是FBI也不是CIA 也沒有那種資源跟人力 所以如果原PO去報案 OK 派出所受理了 那 除非對方是業餘的 用自己的帳號 自己的身分創立的帳號 用自己的身分申請的電話 用自己的身分申請的網路 那 這件就很簡單 恭喜破案 可是 要符合上面的條件?? 我想多多少少心理會有數 如果是你要去偷東西你會不會戴個手套?? 所以有很大的可能 就是 又多一件未破詐騙案 這篇並不是要潑原PO冷水 而是拿我自己所見的真實 來告訴你 以後不要做這種事情 你先做錯的事情 然後受到損失 然後在叫警方幫你查案 當然我知道對方詐騙的行為更是嚴重的犯法 你不過是違反了遊戲規定 但是這就好像你先翹課溜出學校 然後走在路上被狗咬 然後報警說狗咬你一樣 你如果不翹課 不溜出學校 是不是就不會被狗咬? 這例子很爛我知道 但是只是想說 這CASE 你自己要先負一部分的責任 : 推 bbcattw:可以去報警,WoW公司規定不能。但法律認定遊戲內的資產也 11/06 21:45 : → bbcattw:屬合法資產。被騙就可以報警處理。智凡迪需依法提供相關資 11/06 21:46 : → bbcattw:料給警方處理。 11/06 21:46 : → bbcattw:再來說留言... 原PO沒怪誰也沒哭,他很直接的詢問可不可以 11/06 21:47 : → bbcattw:報警,卻惹一堆人無意義的留言。看了真是無言~ 11/06 21:49 雖然你觀念正確 但是 為什麼會有這些留言? 還不就是因為原PO"做了違規的事情在先"? : → iuirigi:如果是台灣人 就"一定"抓得到 11/06 22:30 你這個引號用的真是太錯了 理由上面已經說明了 : → iuirigi:直接讓騙子繩之以法才是王道阿 11/06 22:36 但是你這句話我很認同 最後想說的是 其實很多詐騙相關案件 都是可以防範的 "不貪心" "多查證" 這兩點很重要 自己的帳號多做一些保護 電腦時常整理掃毒 帳號不要與他人共用 密碼也不要用太簡單的 MSN有朋友叫你幫他買東西 先跟他聊往事確認身分 在網路上面買拍賣 接到電話說你誤設分期付款八哩八哩的瞎理由 這些東西都可以查證的 但是不要用對方給你的電話號碼去查 自己去YAHOO查 或者其他的拍賣網站 上網找工作 對方要你提供提款卡及密碼 也不要笨笨的給別人 身分證影本要傳真過去? 上面記得先註明使用用途 最好是不要用傳真的 直接去臨櫃辦理 有時候多一份心 就能多保護自己一次 警察也可以省點事.....=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27.47

11/07 01:00,
好文,不推嗎?
11/07 01:00

11/07 01:00,
兩年沒推文了! 認真推
11/07 01:00

11/07 01:05,
認真文 要推
11/07 01:05

11/07 01:08,
上個月朋友msn被盜去騙人幫忙買東西失敗...
11/07 01:08

11/07 01:08,
陪朋友去警察局報案,結果警察說了一堆好像抓不到的
11/07 01:08

11/07 01:09,
假設,接著在反問我們:就算真的抓到了,你是要幹麻?
11/07 01:09

11/07 01:09,
11/07 01:09

11/07 01:10,
抓到了不能幹麻阿 詐騙是公訴 跟你要幹麻無關阿
11/07 01:10

11/07 01:10,
推!! 不過電磁紀錄因應第36章修正後已經不是動產了
11/07 01:10

11/07 01:11,
頂多你要求民事賠償吧 他關不關跟你告不告無關@@
11/07 01:11

11/07 01:11,
Ommmmm大 你那是警察想吃案 想逼你不報案 = =
11/07 01:11

11/07 01:11,
另外樓樓上 很多案子結果都是證據不足無罪論定的 so...
11/07 01:11

11/07 01:12,
改是改了....只是我一開始想成原PO損失金幣 在想怎解釋
11/07 01:12

11/07 01:12,
用動產來解釋算是最簡單的說法吧 不過後來發現是實體卡
11/07 01:12

11/07 01:13,
所以有改過一次 那一句大概忘記改
11/07 01:13

11/07 01:15,
另外 OMMM的狀況 你要說他詐騙未遂還是妨害電腦使用?
11/07 01:15

11/07 01:16,
你朋友的狀況是妨害電腦使用 你朋友的朋友是詐騙未遂
11/07 01:16

11/07 01:16,
想猜測警察是不是想吃案,但報個案還要被刁難的感覺
11/07 01:16

11/07 01:16,
但是就跟我說的一樣 這種CASE要查到的機率本來就不高了
11/07 01:16

11/07 01:16,
我不能否認看起來是有想吃案的狀況 但是講白的
11/07 01:16

11/07 01:17,
就算開了三聯單給你 也很多案件都會像我說的變成未破
11/07 01:17

11/07 01:17,
我是不知道你朋友的CASE有提供哪些相關資料 線索大不大
11/07 01:17

11/07 01:18,
派出所應該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吧
11/07 01:18

11/07 01:18,
另外 MSN帳號被盜用的更麻煩= = 因為MSN要函去國外....
11/07 01:18

11/07 01:18,
連回函都是整篇英文.....
11/07 01:18

11/07 01:20,
推 很多沒社會經驗的都以為報警了就應該會有結果...
11/07 01:20

11/07 01:22,
現在這一塊的犯罪真的是很難偵查 ISP業者也很被動...
11/07 01:22

11/07 01:24,
我是沒什麼社會經驗,照dovelpc這麼說那要法律幹麻?
11/07 01:24

11/07 01:25,
所以社會經驗很夠的人都不會報警?反正不會有結果?
11/07 01:25

11/07 01:27,
法律歸法律辦案歸辦案 辦了也不一定能破很多瓶頸要看運氣
11/07 01:27

11/07 01:27,
這篇不就是相關工作者出來回文了
11/07 01:27

11/07 01:29,
報案有時只是為了有個紀錄 破不破是一回事
11/07 01:29

11/07 01:30,
翹課出去被搶 可能貼切點
11/07 01:30

11/07 01:30,
但有些警察怕麻煩就會想吃掉 = =
11/07 01:30

11/07 01:30,
應該是 怕最後也是白忙一場吧= =
11/07 01:30

11/07 01:31,
白忙一場就白忙一場 這不是吃案的理由呀!
11/07 01:31

11/07 01:32,
嗯呃....算了 講這個也沒意義 只能提醒自己也要小心
11/07 01:32

11/07 01:32,
當下只覺得一定要報案,至少有機會阻止他騙下一個人
11/07 01:32

11/07 01:33,
對當事人來說 有時有沒有留下紀錄是有差的
11/07 01:33

11/07 01:33,
其實這種盜帳騙東西的事情好像好久以前就發生了
11/07 01:33

11/07 01:34,
前陣子朋友也是被盜 傳些當下判斷根本不是本人的訊息
11/07 01:34

11/07 01:34,
隔兩天就收到當事人簡訊說帳號被盜換新的MSN
11/07 01:34

11/07 01:34,
只能說 自己要謹慎~
11/07 01:34

11/07 01:38,
至於抓不抓的到就交給警察大大,我們該做的都做了
11/07 01:38

11/07 01:40,
還有那些滿腦$$業者..資料都要跟他們調才有 所以希望新的
11/07 01:40

11/07 01:42,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
11/07 01:42

11/07 01:43,
草案) 能讓業者把資料留久一點
11/07 01:43

11/07 01:46,
帥喔 老皮!
11/07 01:46

11/07 01:53,
推,辛苦了
11/07 01:53

11/07 01:58,
帥喔老皮
11/07 01:58

11/07 02:12,
超專業推!
11/07 02:12

11/07 02:12,
帥喔,老皮!
11/07 02:12

11/07 02:56,
英文的話 那要說 your monther's gone 或是 mix egg嗎
11/07 02:56

11/07 03:02,
沒有破案可能也是要報案,樣本比較接近真實
11/07 03:02

11/07 04:08,
中肯推
11/07 04:08

11/07 06:31,
專業!!
11/07 06:31

11/07 07:21,
謝謝分享
11/07 07:21

11/07 09:01,
11/07 09:01

11/07 09:44,
報警就跟看醫生一樣...會幫你醫 沒保證會好的
11/07 09:44

11/07 10:11,
11/07 10:11

11/07 11:10,
專業推~!!!
11/07 11:10

11/07 11:21,
辛苦了
11/07 11:21

11/07 12:10,
喔喔 警察大人
11/07 12:10

11/07 13:17,
做錯事情那段觀念實在不能認同 其他就是實務經驗分享...
11/07 13:17

11/07 13:46,
Q
11/07 13:46

11/07 14:04,
檢討被害者。
11/07 14:04

11/07 17:46,
警察大人PO這篇會不會讓有心人士再也不用真實個資了??
11/07 17:46

11/07 18:51,
破不了案就不要報案 這是標準吃案說法
11/07 18:51

11/07 18:57,
這種詐騙 能假扣押 讓他月卡凍結嗎?
11/07 18:57

11/08 03:09,
11/08 03:09

11/08 10:47,
專業推 學起來了
11/08 10:47

11/08 17:46,
推辛苦PO文
11/08 17:46

11/14 13:59,
借轉RO板@_@b
11/14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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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4:33, , 1F
GJ
11/14 14:33, 1F

11/15 08:17,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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