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新聞] 楊志良將刪除「無效醫療」給付

看板RIPE_gender作者 (溫水煮青蛙)時間13年前 (2010/12/14 18:00), 編輯推噓4(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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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這裡會變成法律板, 但既然有人炫耀高深的法律名詞及保險知識, 那麼僅上過通識課的無知小子只能搬出判決書的內容請高人指點 法院寫的: 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 下面是一件被打到骨折頭破血流的求償案件, 加害人不用賠還健保費用 雖然健保在支付被害人醫藥費後, 法院認為健保局因此擁有代位求償權利, 但健保放棄此權利 此部分損失主要由誠實繳納健保費的薪水族承擔 健保放棄代位求償 問題是既然已有刑事民事判決, 係可明確歸責, 順帶賠償健保局損失是會增加多少成本呢? 還會有曠日廢時的訴訟程序嗎? (某人說是驚人的健保資源浪費) ( 浪費大量的行政成本) 某人說以健保費補貼犯罪行為造成的醫療費用 可以藉由調整保費著手, 不會造成虧損 請問你繳健保費的時候有答應過要幫罪犯出錢嗎? (94年的公民共識會議也不同意) 商業保險調整保費只需金管會審核通過, 而且可以每年調漲20%為上限 健保局調整保費, 加個1%就能搞到天怒人怨 你以為想調就能調嗎? 不開源節流怎麼可能不虧損? 附上去年監察院報告: 衛生署訂定之擴大代位求償辦法,設定求償門檻過高,多數求償名目徒具 宣示作用,欠缺挹注健保財務拮据之實質效益,亟待檢討改進。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372號 被告因認原告經常騷擾其女友即訴外人劉毓淇而心生不滿, 於97年11月28日下午8時許,在臺北市○○區○○街70號「 實踐大學」內,與綽號「阿飛」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 子,共同基於傷害之故意,分別持鋁棒攻擊原告,致原告受 有尺骨閉鎖性骨折、頭部開放性傷口、手表淺損擦傷及頭皮 挫傷等傷害,被告因上開傷害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98年 度簡字第150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經檢察官提起 上訴,由本院刑事庭以98年度簡上字第240號刑事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 醫療費用部分: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醫療費用46,034元, 雖據其提出馬偕紀念醫院之醫療單據為證(見本院卷第25 至31頁),惟查原告就該些醫療單據所實際支出之費用僅 有16,225元,餘均由全民健康保險局支付,故本件原告請 求醫療費用之損害賠償是否及於已由全民健康保險局支付 部分,與原告就該部分請求是否違反保險法上「禁止不當 得利原則」,非無研求必要。而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 利益為限,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明確;又保險契約依其 所保護之內容及填補者究為被保險人之具體損害或抽象損 害,可分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再 按保險人代位權規定之立法意旨,乃在於防止被保險人於 損害發生時,獲有不當得利之情形。而不當得利獲得之可 能唯有以「填補具體損害原則」為先決要件。具體損害又 以得以金錢計算之保險利益為前題,被保險人就其得以金 錢計算之保險利益價值投保,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得依約 向保險人請求填補其損害,一旦其損害被填補之後,其對 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應讓與保險人,不得再向該 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否則即為不當得利。本件原告與中 央健康保險局間所訂立之全民健康保險,其雖係以被保險 人身體之完整不受侵害為其保護內容而屬於人身保險,惟 究其目的僅係在補償被保險人因治療疾病所產生之費用, 換言之,係填補被保險人之具體損害,被保險人不得因疾 病受治療而獲不當得利,故保險人代位權之規定於此亦得 適用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之規定亦同斯此旨。又全 民健康保險契約之性質究屬定額保險或損害保險,絕不因 加害於被保險人之第三人是否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被保 險人而有所差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之規定,雖僅規 定在強制汽車保險時,中央健康保險局得逕向投保強制汽 車責任險之加害人之保險人代位請求,惟基於法律解釋之 完整性,仍應認所有之全民健康保險,均有保險人代位權 之適用。至上開規定之創設意義,應僅係在簡化求償途徑 ,要無排除其他保險人代位求償情況之意思。本件原告之 醫藥費既經中央健康保險局支付,則該部分之醫藥費請求 權即移轉予中央健康保險局,原告自不得請求被告給付上 開健保醫藥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所自行支出之 醫療費用16,225元部分,因被告不為爭執,並同意給付, 此部分請求自應准許,超過此部份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 所以這一部分的差額, 受害者拿不到 (不可不當得利) 健保局拿不回 (放棄) 由薪水族埋單 (調漲保費) 罪犯為最終受益人 (不用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83.17.58

12/14 18:32, , 1F
有一種可能是政客不會想改進這狀況的, 當政客本身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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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matai大, 你放的火要自己滅啊.....後面的我不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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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勢我不知道會燒這麼久,我現在都在追宇多田光 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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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啦,他們會認為這個可以放棄追回健保,是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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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是吃到飽沒底線的。如果是帳戶制的,別人打你還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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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帳戶損失,那到底要不要追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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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經濟學的觀點來說,這等於健保這個制度還降低了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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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我覺得很有可能是會助長犯罪的。應該可以做論文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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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20:15, , 9F
您的立論基礎並沒有錯誤, 這些民事判決也不是沒人罵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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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順著幾個層次思考下來, 或許會在利益衡量上更加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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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造成的健保浪費佔健保一年5000億的花費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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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要讓健保局跟法院負擔再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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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具體認定誰是該求償的對象? (尤其所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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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後拿到一堆壁紙是否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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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要補句現行制度有很多問題,但大問題不是在追償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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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醫療界的人員,進入醫院九年來,其實因為健保錢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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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顯地看到很多醫療品質變差的地方,反正老百姓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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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藥,好的跟差的他們也不懂,所以很多比較好的藥都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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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賣了,台灣人民甘願醫療品質持續往下,我們也是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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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21:31, , 20F
醫院跟醫生現在都很難做了,我還被計程車司機笑過時薪比他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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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謂,各人作業各人擔,大家繼續仇醫,不願意多花錢在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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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21:34, , 22F
那麼我只能很高興我在這業界,至少我能好好給我的家人好的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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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21:35, , 23F
療照護,至於其它人,請自求多福吧...
12/14 21:35, 2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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