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役] 我的研替血淚史(第4-2集補充)
以下是我當時以"研替役男身份"發文給役政署的公文,請大家先參考,
在4-3集會有更詳盡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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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函
54071 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 21號
受文者: 內政部役政署
地 址:54071 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 21 號
副本 : 研發替代役專案辦公室
地址: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段7號6 樓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一○X年X月X日星期X
發文字號: X字第0000000號
主 旨: 有關於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欲將役男XXX(XXXX,以下簡稱X員)釋
出一案,由於近期X員所服勤之用人單位相關主管,已流傳許多不實謠言至貴署與專案辦
公室,因此,役男X員在此澄清如下,附件為每項所提及之項目,正本寄貴署,副本寄研
發替代役專案辦公室。
說明:
一、 關於XX對於役男X員有在外兼職之不實指控,已讓役男不堪其擾,其XX總經理XXX先
生更謊稱在假日時有從公司內部的分機接到要找「X老師」的電話。此外,其XXX小姐給X
員的轉調意願書之其中一個版本剛好跟X員在前一任公司簽署的文件雷同,唯獨公司名稱
被改成「XX科技」。因此,役男X員在此鄭重申明,服役期間絕無兼職行為,公司主管在
未經查證的情形下隨意指控役男有兼差行為實已造成役男權益受損,同時役男X員亦會對
XX公司保留「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相關法律等追訴權,絕不寬待。
二、 薪資的部份,XX公司在10X年X、X、X月份,薪資未依照研發替代役服務合作契約按
時發給役男,因此懇請役政署協助調查XX之營運狀況是否有問題。另外,有加班的時間部
份其加班費亦未按服勤管理規定與勞基法規定發放。(檢附役男X員存摺影本、薪資條等)
三、 自從XXX年X月X日至今,役男X員的薪資應為在進入XX公司之前談好的45000元/月(如
附件–錄取通知),但目前XX公司已惡意積欠役男X員共XXXXX元的薪水(包含從XXX年X月X
日至XXX年XX月XX日之每個月10000元差額,以及XXX年X月X日至XXX年X月X日之每個月5000
元的差額薪資),且XX跟役男X員在XXX/XX/XX早上說當天下午會匯款,結果沒匯,還再次
跟役男X員說XXX/X/(XX+1)早上會匯款。結果,當天早上竟還跟役男說當天下午會匯款,
結果款項還是沒匯入役男X員的薪資帳戶…。就這樣,XX公司一直欺騙役男X員,再加上長
期惡意被積欠薪資,亦已造成役男權益嚴重受損。(檢附役男X員存摺影本、錄用通知
Offer、薪資條等)
四、 XX公司相關主管XXX小姐、XXX總經理,近期一直跟役男X員提及公司從XXX年X月份虧
損至今,財務狀況不穩,故在無法支付役男X員進公司前與公司協議好之45000元/月之薪
資情形下,因而想要把役男X員釋出,懇請役政署協助調查用人單位之營運狀況以適時讓
役男轉調。
五、 役男X員近期服役期間,XX公司一直迫使役男X員再次簽署聘雇合約以及協議書等
違反勞基法與替代役實施條例等文件(如附件),懇請役政署糾正之。其離職申請書亦即XX
公司逼迫與引導役男X員簽署的,為了此案件役男X員還被X小姐責罵而感到委屈,故懇請
役政署糾正XX公司。(檢附XXX小姐近期所編撰之協議書與聘雇契約書)
六、 XX公司還唆使役男在XXX年(X+1)月份可以不用來上班,需要役男X員時再到公司即可
,此舉用人單位XX公司已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的規定,懇請役政署糾正之。(役男家屬已
代替役男X員至專案辦公室說明,確實有此事)
七、 XX公司最頭先兩次釋出轉調公文的部份,懇請役政署調查第一次為何XXX小姐在X員
不知情且未獲X員同意的情形下可以隨意亂發釋出轉調公文。此事件還是研替專案辦公室X
小姐第一通電話致電給役男X員後,X員才得知此事。
役男X員在XX公司研替任職期間,因協助公司申請之經濟部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Phase 2已審合通過,以及協助全世界各家廠商解決EMI電磁干擾問題,且在PIERS 2013國
際學術研討會發表了有關USB 3.0對於無線網路傳輸之影響等相關論文,故役男X員可合理
地認為自己的工作態度認真、表現良好。眾多因役男X員善盡自身之研發能量所產出的研
發成果,雖有助於國家產業界之科技發展,但XX公司卻以各種對役男X員不利不實之理由
要把役男X員釋出,讓役男X員實感痛心。
綜合以上,在這時役男X員與XX公司已無互信、合作基礎情形下,懇請役政署協助役男申
請「轉調」(研發替代役役男對於國家屬公法關係)以及辦理勞基法之「非自願性離職」之
程序(研發替代役第三階段役男適用勞基法規定),希望不要再造成役男X員之再度傷害。
聯絡人: XXX
電話: 09123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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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文章將會應用在第4-3集用人單位與我親自至役政署開會的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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