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第二階段薪資
相關問題已爬文,但僅有類似狀況並無完全相同之情況,所以在此發問一下
我是第一次核選的延替
梯次公佈後,應該大家都會收到一份公司的"服務契約"
自己與公司雙方簽完後會交給 內政部、公司、自己 三方
只是關於第二階段的的薪資,之前公司給的offer有寫明會補滿
但在此份的服務契約上,卻寫著如下:
乙方於第二階段服役期間之薪俸,由政府依法定標準發給
請問是否只是因為要寄給內政部的關係,才會有這樣的情形?
offer 與 服務契約 產生的矛盾,在法律上哪份比較有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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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gogo 來自: 218.187.253.27 (06/29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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