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服務契約的競業禁止條款?

看板RDSS作者 (星洋)時間14年前 (2010/04/12 16:17),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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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今年有幸錄取研發替代役, 在公司寄給我的服務契約中第七條有寫到... "乙方同意於結束顧傭關係後兩年內,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為自己或他人, 從事與甲方所經營業務相同或類似的業務,於市場上從事競爭行為。" 這個意思是從事相關的工作也必須公司同意嗎?? 還是只針對自己創業?? 如果三年後沒有在那間公司繼續做,跑去其它間被抓包 會有怎樣的後果?? PS.一般這種規定不是1年嗎?? 兩年感覺好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7.11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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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條約成立的前提是,你在離職前有拿了原公司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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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你接下來這兩年的損失等等的所給你的金錢,並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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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簽字同意才算數,如果你沒拿人家的錢,這合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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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律效力 (有錯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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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公司要給你錢,但只有一點點,你也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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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謝謝你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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