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研發替代役相關問題
目前自己是這樣的情形...
已經填了A公司當成第一階段的志願
而A公司今天也填我當預備錄取
然而我的甄選同意書還沒交給A公司(連書面offer都沒簽)
但是今天下午接到B公司電話
而自己也比較喜歡這家公司
而我看內政部網頁有這樣寫到
役男申請服研發替代役,得於98 年5 月12 日前(用人單位第一次員額核
配第二階段勾選前)向專案辦公室撤回申請,爾後可再依意願申請服研發
替代役。98 年5 月13 日之後,至接獲研發替代役入營通知書前,得依其
意願切結放棄服研發替代役資格,並依規定徵集服應服之兵役,除有正
當理由外,爾後不得再申請服研發替代役。
所以想請問有經驗的版眾...
我是不是只要提前申請放棄或是一直不繳甄選同意書給A公司
等到第二(7月)階段讓B公司錄取我就可以了呢!!
先感謝大家的回答~~小弟感激不盡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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