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政] 科技替代役
http://rdss.nca.gov.tw/MND_NCA/systemNewsAction.do?actionType=read&sn=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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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替代役分2大類 一般替代役 ; 二、研發替代役 (資格詳見pdf)
2.科技替代役役期分3階段
一、第一階段:接受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
二、第二階段:自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滿,分發用人單位之日起,
至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止。
三、第三階段:自服滿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起,至同條第二項
所定役期期滿之日止。
而"第七條"
替代役體位或以家庭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與常備兵役同;
以常備役體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較常備兵役長六個月以內。
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其役期較常備兵役長三年以內;
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改服一般替代役;
其所服期間除第一階段按實際日數計算外,其餘期間以四分之一計算,折抵應服之役期。
但分發至用人單位之服役期間未滿一年者,該階段期間不予計算折抵。
完成警察人員養成教育且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於接受一般替代役軍事基礎訓
練後,三年內未能分發任用或分發後未能履行規定之服務年限者,補服應服之一般替代役
役期。
3.薪餉方面:
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之薪俸、地域加給及主、
副食費,比照國軍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標準發給;其中主、副食費,得考量實
際物價及相關辦伙所需費用調整之;經派往國外地區服勤者,得考量駐在國之地理環境
、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等因素,分級發給國外之地域加給
前項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之發放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還有第60條:
第六十條之一 用人單位應於研發替代役之第二階段服役期間,按月向主管機關繳納研究
發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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