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簽約的事情
最近接獲一家公司的OFFER
可是要簽任職同意書 裡面的合約有一條是談到賠償金的問題
我認為似乎很不公平
乙方於承諾任職甲方之{國防工業訓儲預備士軍官}後,如未獲甲方之書面同意
,片面不履行任職之約定,乙方須賠償甲方相當於乙方1個月之損害賠償金
那是不是表示 我簽下去之後 不管我有沒有畢業 或是預士官沒考上等等沒去公司
都要付賠償金 那這樣不是很不公平嗎?? 如果是已經進公司了 這個條約 我到覺
得還可接受, 可是我都還沒進 也要賠償的話, 那不就對我太吃虧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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