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是替代役甲等體位
我有意願想服國防役,之前去面試也有公司錄取我發offer了.
當然也有去考預官考試,成績要錄取預士應該是沒有問題,之前也填好志願表交了.
申請國防役的表格也已經交到學校軍訓室並寄回用人單位各一份.
可是小弟我實在太迷糊,之前一直不知道自己的體位,日前到市公所兵役科問才知道
自己是因為扁平足(左腳超過1度,右腳正常)被判為替甲體位.
看了一些規定發現非常備役體位不能有預士資格,也就不能服國防役了.
想請問的是現在這情況能夠有改判體位為常備役的空間嗎?
又因為我已經跟公司簽約,他上面有一條是說"乙方(就是我)遇有體位不符區分標準
為常備役體位或須復檢方得判定者應於4月7日前告知甲方(即公司).乙方如未告知甲方
經國防部人力司及甲方核定錄用後,因體位被判免役或替代役者,除非甲方不予錄用,
否則乙方仍須與甲方簽署聘僱契約並於甲方服務滿4年整"
若我依約到公司上班4年,出來以後還要回去服一年多的替代役嗎?
這個情形不可能服國防役了嗎?
懇請瞭解的大大回答,謝謝 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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