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科學與法律的對話
今天在義大利麵麵館的飯後閒聊中,談到科學跟法律是否有辦法「整合」
換句話說就是,法學研究方法有沒有辦法跟自然科學的研究法整合
這個問題造成我一個下午的偏頭痛,可是好像已經有了一點頭緒
就是說,自然科學的研究法,往往是提出一個假設(或命題),再經由實驗
觀察蒐集足夠的結果來證立這個假設,如果無法證立,就再加入新的變項
直到能完美說明為止,如果怎麼都無法說明,就說這是渾沌或誤差
所以自然科學中的law總是能完美運作,否則就不是law
可是法學世界中的law是人造的,不像自然科學的law是描述自然現象而得
所以說法律的law是帶有規範性的,有人為的價值取捨及利益衡量
自然不必然具備自然科學的law所擁有的規律特質
所以法學研究方法對自然科學的研究者來說,往往帶有一種神秘感,就是無法「證明」
其實就是源自於法律本身的特性使然,也就是本來法律就無法證明
那我們到底要整合什麼呢
以上所論述的,純粹是由法律規範的「應然」面觀察,所以有無法證明的狀況
如果看「實然」面,例如:犯罪率的高低,法官心證的形成,新法案造成的經濟變動
很多東西都是可以量化的,可是疑慮是,法律學者是否覺得這些「實然」面的題材
也是具有研究價值的,或者是說只有「應然」面的探討才具有學術價值
不過從哲學思考的角度出發,已經有一些學說開始觀察到,
在這種「實然」「應然」二元符碼的表象之下,或許兩者並不是孑然二分的
也就是「應然」有時會影響「實然」,「實然」有時也會影響「應然」
所以我覺得整合的關鍵就是
要找出個案中「實然」影響「應然」的連結點在哪裡,否則「實然」的研究就會沒有價值
隨便說說,不成熟的地方還很多,大家可以多多討論切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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