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開標比價程序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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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5推 0噓 1→)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OolightoO (極光)時間8年前 (2017/03/27 22:5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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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最低標因標價偏低書面說明不合理並經主持人宣布不予決標予該廠商. 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略以:「…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復查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略以:「…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爰本案以次低標為最低標廠商,並依政府採購法53條第1項得洽該廠商
(還有24個字)

推噓5(5推 0噓 8→)留言1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OolightoO (極光)時間8年前 (2017/03/23 21:0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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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件公告金額、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的財物採購案開標時共有3家廠商投標. 僅最低標進入底價,但因最低標廠商標價偏低書面說明不合理被判不予決標予他. 次低標及最高標則因標價未進入底價,須另行辦理比減價格事宜. 請問在比減價格時,是否要洽次低標優先減價一次(即把原最低標視為自始不存在之不. 合格標),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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