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公務員服務法第14-3 條兼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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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條款裡面講的:.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 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請問該如何解釋這條?. 是不是未經許可接個家長會長、攝影協會幹部、獅子會尾牙主辦人就中獎了?.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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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86.10.27八六臺法二字第一五三八五八六號函. 內政部營建署長擬擔任「中華亞太設計協會」之理事長職務一節,如該. 會係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第. 十四條之三及考試院發布之許可辦法之規定辦理。(銓敘部86.10.27.. 八六臺法二字第一五三八五八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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