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長官是否有權限控制不予休假或給予長假
大家好,想請教主管惡意擋假
可以用什麼方式處理呢?
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11.18.局考字第0910037148號書函
要 旨:
有關公務人員之主管長官是否有權限控制不予休假或給予長假
本 文: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九條規定:「同一機關或單位同時具有休假資格
人員在二人以上時,應依年資長短、考績等第或職務性質,酌定順序輪
流休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
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第十七條規定:「公務人員在
休假期間,如服務機關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通知其銷假,並保留其休
假權利。」依上述規定,公務人員請休假之准否係機關之權責,各機關
之權責長官自得衡酌實際人力調配及業務運作情形,本於權責為准假與
否之決定,如機關確有業務需要之正當事由時,並得酌定給假期限或不
准予休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11.18. 局考字第0九一00三七
一四八號書函)
這樣看起來,長官想擋假就可以擋假
因為人事行政總處也不打算介入
「本於權責為准假與否之決定」
代表你們機關自己決定,自己解決
但是根據保訓會的回信
針對擋假,是可以提起申訴的
以下為保訓會的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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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您所詢主管惡意阻擋休假應如何保障權益一節。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
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
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第78條第1項規定:「申訴之提起,應
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
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是台端如認服
務機關所為否准休假申請之管理措施有所不當,致影響權益,自得依上開規定提起申
訴、再申訴,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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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申訴之後可以達成什麼效果嗎?
有沒有板友親身經歷過,可以分享一下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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