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14號刑事判決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啥利破特)時間4年前 (2019/08/10 03:37), 4年前編輯推噓21(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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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別案判決書意外看到的 懶得看完沒關係,總之重點呢 sky0302大大先前在板上PO了 [請益]實務訓可不可以請假 [討論]被主管陰了,求自保和找碴方式 兩篇文章,內容涉及對長官同仁的人身攻擊 被主管告上法院,判決有罪,罰金五千元 雖然罰則不重,但在司法機關也算是有紀錄了 還是請各位版友發言要多注意啊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易字第 81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8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 38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公然侮辱罪,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106 年間考取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文化行政類科 ,於106 年12月21日分發至臺中市文化資產處擔任實習助理 員,並預定自107年1月15日至同年2月9日接受普通考試錄取 人員之基礎訓練,實務訓練期間由文化資產處遺址傳藝課課 長甲○○擔任丙○○之主管兼輔導員;丙○○因不滿甲○○ 叮囑其無須加班至晚間10點,且要求丙○○於基礎訓練期間 回臺中市文化資產處處理業務,丙○○明知在臺中市文化資 產處任職之人員約50、60人,已有部分員工知悉丙○○與甲 ○○之上開加班與基礎訓期間回單位處理公務之爭議,竟基 於縱使臺中市文化資產處之員工知悉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公然 侮辱不確定故意,於107 年1月5日夜間11時31分許,在丙○ ○位在臺中市之住處,經由網際網路連線至「批踢踢實業坊 」電子布告欄之「Public Servan 看板」,在不特定人或多 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電子布告欄看板,以暱稱「sky030 2」張貼標題為「[請益]實務訓可不可以請假」之文章,於 文章內容敘明其到職2星期、2天加班到10點、元旦自主加班 、加班惹來酸言酸語之背景資訊,並以「操你妹的,業務能 準時辦完,誰想加班啊,幹」、「你他媽的調訓公文你他媽 是看不懂是不是,幹」、「幹你媽的垃圾主管」、「是在秋 山小」等語辱罵甲○○;又丙○○因於107年1月11日已口頭 向甲○○申請翌日即同年月12日加班補休之休假,且已於人 事系統提出申請,並製妥業務代辦事項予甲○○及職務代理 人等程序,甲○○竟未批准該假單復未告知其應來上班,致 其該日為曠職,而丙○○明知上開與甲○○間之休假爭議已 有其他同仁知悉,竟接續基於公然侮辱之不確定故意,於同 年月14日上午10時55分許,在丙○○位在臺中市之住處,經 由網際網路連線至上開「Public Servan 看板」,在不特定 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電子布告欄看板,以同一「 sky0302 」之暱稱,張貼標題為「[討論]被主管陰了,求自 保和找碴方式」之文章,內容敘明週四(即107年1月11日) 已申請補休及交接業務之程序詳情,然該假單未經主管批准 復未通知其應來上班之前因後果,並張貼內容為「已經去信 大主管,如果大主管不管好他的狗」、「可以私信我,以免 狗官有所防範」等足以減損他人名譽之文字訊息,而其同於 臺中市文化資產處任職之同事,倘知悉丙○○與甲○○之上 開糾紛,即得經由上揭電子布告欄之張貼內容,得悉丙○○ 發佈文章之內容即係影射甲○○為「垃圾主管」、「秋山小 」、「狗」、「狗官」,而以此方式公然侮辱甲○○。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能力部分: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項所謂之犯罪地, 參照刑法第4條之規定,解釋上則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丙○ ○之住所地雖為雲林縣,然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其上網張貼本 案文章之地點在臺中市住所等語[見107年度偵字第3892號卷 (下稱偵卷)第16 頁],是本件之犯罪地係屬本院轄區,本 院自有管轄權,況如犯罪事實所示之侮辱文字係上傳於網路 上公示於眾,而告訴人之住所係在「臺中市」,故而告訴人 之人格名譽受損之結果地,自當包含本院轄區無訛,故本院 就本案自有管轄權,被告抗辯應將本案移轉予「批踢踢實業 坊」之傳輸主機放置地即臺北地方法院,應屬無據,先予敘 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此乃因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 、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 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 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 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 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 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 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 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 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 不具證據能力。又所謂顯不可信之情況,法院應審酌被告以 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 、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以為判斷之依據。又是否有上述顯 不可信之情況,係指從卷證本身,綜合檢察官偵訊時之外部 、客觀環境及情況(諸如:受訊者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 到外力干擾等),予以觀察審酌,可否發現證言有不可憑信 之情形。而該被告以外之人嗣於審判中就被告相關事實是否 有為相異之證詞、所為證詞內容如何,僅屬此嗣後審判上陳 述之證明力問題,與其先前於檢察官偵訊時之外部、客觀環 境及情況無關,顯非屬上開規定所稱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200號判決參照)。查證人丁○ ○於偵查時之證述,係由檢察官依法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之 處罰後,經證人具結後所為之證詞,此有證人之偵訊筆錄及 其結文附卷可稽(見偵字第14頁反面至15頁反面、第18頁) ,並非檢察官非法取供而得,嗣證人丁○○並於本院審理時 到庭作證行交互詰問,足資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且依本 案卷證,綜合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為形式上之觀察或調查, 並未見有何非出於其真意而為供述或違法取供之情事,並無 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項規定,自 具有證據能力。 (三)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雖不符 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 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檢察官、被告對本判決下列所引用其餘供述證據之證據 能力,均表示無意見而同意作為本案證據(見本院卷第67頁 反面至68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 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四)另本院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 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亦均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 復未表示異議,審酌前揭文書證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 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 159條之4之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認於上開時、地,在批踢踢實業坊之 Public Servan看板張貼本案文章一事,然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 行,辯稱:伊張貼本案文章之目的是在抒發情緒與處理職場 霸凌,伊沒有指名告訴人之名字,也沒有指名任職單位,一 般人無法從該文章得知伊所指之主管為何人,自不該當公然 侮辱之要件云云。惟查: (一)被告於107 年1月5日夜間11時31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之住 處,利用電腦連接網際網路,在不特定人得以閱覽之批踢踢 實業坊Public Servan看板,以暱稱為「sky0302」張貼標題 為「[請益]實務訓可不可以請假」之文章,內容敘明「已經 到任2個禮拜,每天都累的跟狗一樣,已經2天加班到10點, 元旦還來自主加班... 加班就算了,不但沒鼓勵,還惹來酸 言酸語... 基礎訓期間還要被凹回來做事」,並稱:「操你 妹的,業務能準時辦完,誰想加班啊,幹」、「你他媽的調 訓公文你他媽是看不懂是不是,幹」、「幹你媽的垃圾主管 」、「是在秋山小」;復於同年月14日上午10時55分許,在 其位於臺中市之住處,利用電腦連接網際網路,在不特定人 得以閱覽之批踢踢實業坊Public Servan 看板,以相同暱稱 張貼標題為「[討論]被主管陰了,求救自保和找碴方式」之 文章,文章內容敘明「情形說明:週四(按指107年1月11日 )我就在辦公室口頭告知+系統申請補休,主管當時並無表 示異議,她也知道有在系統申請,因為我要去受訓了,寫了 一張業務代辦事項給主管和代理人看過,當時均無表示異議 ,結果... 週五晚上,我才知道我假沒過,一整天沒人通知 我,主管說,她週四只是知道我要補休,並無表示同意,她 說週五才看到假單,她說她週五才發現我業務交代不完全, 她說我看到假單沒過就應該自己來上班」,並稱:「我已經 跟她翻臉,已經去信大主管,如果大主管不管好他的狗,我 就去找局長、找議員,要玩就來玩」、「願意教我的前輩, 可以私信我,以免狗官有所防範」等節,業據被告於審理時 自承不諱(見本院卷第69頁),並有批踢踢實業坊看板Publ ic Servan上開文章之影本附卷為憑[ 見107年度偵字第3892 號卷(下稱偵卷)第6頁至第7頁反面 ],此部分事實堪信為 真。 (二)按刑法公然侮辱罪所稱之「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 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 ,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 價之程度。本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 見共聞,即行成立(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第2179號解釋意 旨參照);須係針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 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號解釋意旨參照)。是行為人針對特定 人指名道姓發表侮辱言論,固無疑義;如未指名道姓時,自 須係就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可得推知之人發表侮辱言論 ,始足當之。是倘依行為人發表言論之旨趣,結合其他情事 綜合觀察(例如:發表時序、前後語意、言論背景等),得 推知行為人所指為何人者,即屬之。經查: 1.被告於106 年錄取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文化行政類,依據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訓練計畫,被告應接受合計4 個月 之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基礎訓練期間為4 週,其餘為實務 訓練,被告自106 年12月21日起至臺中市文化資產處接受實 務訓練,並預定於107年1月15日至同年2月9日接受基礎訓練 一事,為被告自承無訛(見本院卷第32頁反面),並有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7年5月15日公訓字第1070005828號 函及檢附之公務人員高普初考及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基礎訓練 課程架構及配當表、106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計畫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8頁至49頁反面),此部 分事實應可認定。 2.又證人即臺中市文化資產處之職員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 證稱:伊在臺中市文化資產處任職2年7個月,該處之組織編 制為處長、秘書、2 位副研究員,並有綜合規劃課、遺址傳 藝課、資產修復課、古蹟歷建課,綜合規劃課,處長室、遺 址傳藝課是在文創園區R10棟,另2 個課在R14棟,整個文化 資產處大約有5、60 名員工,每一課約有11人至13人,伊與 告訴人、被告均在遺址傳藝課任職,告訴人是課長,與其他 同仁坐同一個空間,沒有自己的辦公室,伊知道被告於 107 年1 月間有申請補休,也有找代理人,因為被告有點假單給 別人,一般伊們課裡的同仁要休假,除了點假單之外,仍要 去跟被告即課長說,伊有看過被告張貼之本案文章,是文化 資產處的同事傳來傳去看到的,伊們處裡有蠻多人會去看批 踢踢實業坊的Public Servan版,所以應該4個課室都有人看 到,大家聊天的時候會講,伊們文化資產處有一群同事有一 個群組,伊在該群組知悉有上開批踢踢實業坊文章的事,伊 們課裡的人有一部份人知道被告星期五有要申請補休,而且 伊知道被告有因加班的事情,被告訴人關切,告訴人有找被 告談話,跟被告說加到這麼晚也沒有人可以幫你或是讓你問 問題,伊本來看不出來1月5日的那篇文章是誰張貼的,但後 來連同14日的文章比對下來,感覺就是認識的人,很容易讓 人認為遭遇很像處裡的同仁即被告,是同一個人等語(見本 院卷第62頁反面至66頁反面);於偵訊時具結證稱:伊在機 關內聽到同事在傳這件事並要伊自己去批踢踢實業坊上開看 板搜尋,關鍵字就是「實務訓」,伊們機關的人都感覺的出 來,例如文章內容稱到職兩個星期及兩天加班到10點,元旦 還來加班,及剩下一星期要去受訓,星期五要給被告補休, 從這些文字跡象,與被告在辦公室發生的狀況都雷同,這些 事情伊們課內的同事都知道,其他科室也有人知道這件事, 看過這些文章的同仁都會認為被告罵的是告訴人,因為被告 說的內容,包含來加班還被酸,伊們知道課長有找被告談話 ,跟被告說不要加到那麼晚;而且因為被告業務是志工業務 ,剛好有一個活動在被告基礎訓期間,伊們有問被告要不要 來幫忙,後來有問保訓會,保訓會說不可以,所以後來沒有 讓被告回來等語(見偵卷第15頁正反面);核以證人即告訴 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於107年1月11日站在自己的 位置上,伊們課裡的同仁陳德軒跟被告討論要交接的業務, 伊過去聽被告與陳德軒談話,被告當時跟伊說隔天要請假, 被告的座位緊鄰其他人,伊不確定其他同仁有無聽到被告說 要請假的事,後來是課內的同事跟伊說批踢踢實業坊的這件 事,伊去找證人丁○○,因為丁○○有參加處裡同仁的群組 ,是特別容易接受課外的資訊,伊去拜託丁○○把該文章找 出來給伊看等語(見本院卷第72頁正反面)。堪信被告張貼 本案文章後,因同在臺中市文化資產處任職之其他員工發現 上開文章,比對被告於該文章中自陳之背景資料,例如於10 7年1月5日張貼本案文章時到職2個星期、2 天加班到10點、 元旦亦有加班,實務訓之單位要求被告於基礎訓訓練期間回 單位處理公務等節,以及被告於107年1月11日向告訴人申請 補休未獲核准之情事,均與被告在臺中市文化資產處為公務 人員實務訓練發生之情節相符,而得知該篇文章係被告所張 貼,是被告文章所稱之「主管」,即為被告任職於臺中市文 化資產處遺址傳藝課之課長且擔任被告實務訓之輔導員即告 訴人一事,應屬明確。又被告張貼上開文章時,明知其敘述 之背景資料,已足以使同在臺中市文化資產處任職之員工即 特定多數人知悉張貼文章者為被告,其所述之「主管」即為 告訴人,仍基於縱使為該機關內員工知悉亦不違背其本意之 公然侮辱不確定犯意,於上開文章中以「操你妹的,業務能 準時辦完,誰想加班啊,幹」、「你他媽的調訓公文你他媽 是看不懂是不是,幹」、「幹你媽的垃圾主管」、「秋山小 」、「如果大主管不管好他的狗」、「以免狗官有所防範」 等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文字訊息,侮辱告訴人,其所為公 然侮辱犯行,已屬明確。 (三)被告雖辯稱證人丁○○證稱可從本案文章推測辱罵者為被告 ,實屬其個人臆測,其錄取該年之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之人數 多達1046人,該文章難以特定係其所張貼,伊沒有公然侮辱 之主觀犯意云云置辯。惟查:被告張貼之上開文章除敘明當 時其係接受公務人員之實務訓練外,亦敘明其到任時間、加 班日數、主管要求其於基礎訓練期間回實務訓單位從事公務 ,以及已申請特定日期之公差補休,並製妥業務交接文件, 然主管未核准其假單之特定性、細節性事項,而告訴人、被 告及同屬臺中市文化資產處遺址傳藝課之其他員工,均在未 隔間之辦公室工作,被告與告訴人就上開加班、公差補休、 基礎訓期間回原單位處理公務等爭議,並非無知悉之可能, 被告明知該情節已足以使知悉上情之臺中市文化資產處員工 特定張貼文章者為被告,猶仍基於縱使該特定多數人知悉亦 不違背本意之公然侮辱犯意,於批踢踢實業坊之上述公開看 板為上開侮辱性言詞,其具有公然侮辱之不確定故意,應屬 明確,被告前揭所辯,實難憑採。 (四)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人詈罵、嘲笑、侮 蔑,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只 須以公然方式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 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 足。又以最粗鄙之語言在公共場所向特定之人辱罵時,倘為 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而其語言之含義,又足以減 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自應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司 法院院字第1863號解釋意旨參照);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謂 「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且衹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 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司法院院字第2033 號解釋意旨參照)。查被告於上開文章怒罵告訴人「操你妹 的,業務能準時辦完,誰想加班啊,幹」、「你他媽的調訓 公文你他媽是看不懂是不是,幹」「操你媽的垃圾主管」、 「是在秋山小」、「大主管不管好他的狗」、「狗官」等語 ,衡酌告訴人可清楚感受被告情緒激動之辱罵,自屬攻擊性 言詞,其所為以「操你妹的」、「幹」、「操你媽的」、「 垃圾主管」、「秋山小」、「狗」、「狗官」之足以貶低他 人名譽之粗鄙言詞,既非具體指稱某一事實,僅是其主觀、 情緒性的評價,並不帶有公益色彩,已無所謂真偽,即與真 實惡意原則適用之基礎不同,況即使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 評論,然以公然侮辱之方式為之,亦無阻卻違法之可言,衡 諸一般社會通念,堪認上開言語係恣意謾罵告訴人,其用詞 除主觀上發洩情緒以貶抑他人行為外,與被告所評論之具體 事實本身毫無語意關連,實不見有何助於事實之描述、評論 ,足認被告係以此強烈情緒性之詞句攻訐告訴人,非就事論 事而為合理之評論,已超越他人忍受逾越合理範圍,堪以認 定。 (五)被告復辯稱其係針對政府官員之職場表現、領導方式所發表 之言論,為可受公評之事項云云。惟查,憲法第11條固保障 人民之言論自由,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 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但言論自由為一種「表達的自由」 ,而非「所表達內容的自由」,表達本身固應予以最大之保 障,任何見聞及想法都「能」表達出來,但所表達的內容, 仍應受現時法律之規範,表達人應自行負法律上之責任,因 此「言論自由」概念下之「評論意見」是否是「適當」,仍 應加以規制。而個人之評論意見,雖隨個人之價值觀而有不 同看法,無一定之判斷標準,然仍應遵循法律及就事論事之 原則,以所認為之事實為依據,加以論證是非,可為正面評 價,亦可為負面評價,依個人的自由意志選擇,做道德上的 非難或讚揚,但並非隨意依個人喜好,任意混入個人感情, 表示純主觀的厭惡喜好,若係以不堪、不雅之詞語而為情緒 性之謾罵,則得認為其已喪失評論之適當性,亦不具阻卻違 法之要件。是以在社會日常生活中,雖應對於他人不友善之 作為或言論存有一定程度之容忍,惟仍不能強令他人忍受逾 越合理範圍之侵害言論。查被告張貼上開空泛且客觀上輕蔑 而使人難堪、足以貶低人格與社會評價之本案言詞抨擊告訴 人,並非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亦不符適當評論, 更難以此認可達成何種公益目的與效果,又縱認被告確能因 此宣洩抒發情緒,實現自我,然此種言論既屬空泛攻擊性言 詞,並無助於促進民主或社會健全發展之功能,該言論之表 見自由在與他人名譽或人格尊嚴等發生權利衝突競合時,並 無應受特別保護之優越性,是前開言論之張貼發表已應非屬 可受公評之事項,被告上開所辯,仍屬無稽。 (六)綜上,被告所辯均無足採,其所為公然侮辱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於 公務人員實務訓期間因與擔任輔導員之告訴人相處不睦,不 滿告訴人對其之人事管理措施,而於密接之時間,在公開之 批踢踢實業坊PUBLIC SERVAN 電子布告欄,先後發佈上開載 有侮辱告訴人語句之貼文,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臺中市文化資產處任 職期間,縱因加班、補休、基礎訓期間應否回原單位協助之 人事行政事宜,與擔任上級及輔導員之告訴人意見不一,被 告因此心生不快,或認需在公開網路留言板上詢問他人之建 議,仍應秉持理性和平,就事論事之方式討論,而非恣意發 佈載有上述謾罵語句之貼文,使告訴人感到難堪、不快,且 在現今網際網路資訊流通迅速,所及範圍無遠弗屆之情形下 ,自已對告訴人社會上之名譽已造成損害,行為非屬有當; 又被告犯後雖有意與告訴人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失,然仍否 認犯行,難認有悔意,兼衡被告大學畢業、未婚、目前無業 、家庭經濟狀況普通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告上 開言論除造成告訴人於職場上難堪窘境外,亦在網路上遭不 知名之網友貶抑告訴人之性別、年紀、婚姻狀況等節,有本 案文章及其下之推文內容在卷為憑(見偵卷第6頁至第7頁反 面),其對告訴人造成傷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 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50.82.2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65379431.A.04D.html ※ 編輯: aa3ch (118.150.82.250 臺灣), 08/10/2019 03:38:23

08/10 06:40, 4年前 , 1F
ucptt還查的到
08/10 06:40, 1F

08/10 06:42, 4年前 , 2F
很多機關及記者都會看本板,大家發言還是謹慎吧。
08/10 06:42, 2F

08/10 06:51, 4年前 , 3F
板上之前也有人問實務訓練,最後丟了飯碗。
08/10 06:51, 3F

08/10 07:55, 4年前 , 4F
不容易可以寫那麼多
08/10 07:55, 4F

08/10 08:40, 4年前 , 5F
哇......
08/10 08:40, 5F

08/10 08:56, 4年前 , 6F
網路上發言本來就要小心謹慎…情緒抒發可以,但沒事把細節
08/10 08:56, 6F

08/10 08:56, 4年前 , 7F
寫得太詳細,這樣知悉此事的人就有辦法影射出來了
08/10 08:56, 7F

08/10 08:58, 4年前 , 8F
而且原文裡罵不只一次,還有點難聽,細節還寫的這麼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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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08:58, 4年前 , 9F
會被吉感覺也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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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09:01, 4年前 , 10F
被告現在無業是實務訓就沒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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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09:03, 4年前 , 11F
很多人上來po文都會隱瞞事實,只貼對他有利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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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09:05, 4年前 , 12F
結果原po寫的剛到部就被要求加班到晚上10點,以及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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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09:05, 4年前 , 13F
不准假導致曠職等等情事,都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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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09:27, 4年前 , 14F
看來在判決書中已被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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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0:51, 4年前 , 15F
法院認證,以後找缺可以先去法院判決書系統查一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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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1:54, 4年前 , 16F
法院認證的臺中市文化資產處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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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2:54, 4年前 , 17F
不過菜鳥也多學著點,不要還沒訓練就在那機機歪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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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2:54, 4年前 , 18F
都是假的,拿到公務員資格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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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3:09, 4年前 , 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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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3:12, 4年前 , 20F
這一篇是上來抱怨實務訓練被刁難,結果實務訓練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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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3:12, 4年前 , 21F
最後行政訴訟被駁回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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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3:14, 4年前 , 22F
在這裡不確定的事請不要講,上面bota那篇說立法院商調內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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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跟他說也有立法院同仁在板上看,他也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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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3:59, 4年前 , 24F
把新人操成這樣,這單位484沒有檢討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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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4:39, 4年前 , 25F
之前有朋友被主管刁難到辭職 他也是不敢po 怕被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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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4:42, 4年前 , 26F
感覺公務人員發生一些事情 應該有發聲及討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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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6:03, 4年前 , 27F
他是因為罵髒話被判,並不是假新聞毀謗呀。反而是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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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6:03, 4年前 , 28F
市政府被法院認證才好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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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22:46, 4年前 , 29F
我比較疑惑5日和11日的文章 有難以強行分開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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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08:22, 4年前 , 30F
這鼻屎大事,判決書可以寫這樣多字?辛苦了 感覺屎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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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08:29, 4年前 , 31F
#1QbQBrlQ 前輩的話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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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8:00, 4年前 , 32F
顆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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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11:23, 4年前 , 33F
公務體系裡面本來就一堆爛到不能再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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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11:43, 4年前 , 34F
結果法院認證原po真的被刁難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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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TJSjd1D (PublicServ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