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採購法議價疑問?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工作 QQ)時間5年前 (2019/05/13 00:15), 5年前編輯推噓8(8015)
留言23則, 6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5/5 (看更多)
補充一下法條 : : 實在看不懂落落長的推文串 : 其實這個問題很單純 : : 開標前兩家投標,奉准改採比價程序開標, : 開標後僅一家合格, : 這時候是比價還是議價? : : 很簡單,程序事項在開標前就決定了 : 兩家投標,雖然一家不合格 : 可是人家問你幾家投標的時候,你一定是說兩家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 3 條 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 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 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所以 1家投標 或是 2家投標 都是限制性招標 接著 依據 工程會49條範例簽 略以[...,請鈞長核准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 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得於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 改採議價或比價。] 所以 是依據 投標家數 決定 (2家)比價 或 (1家)議價 (與是否分段不分段開標無關) : 所以兩家廠商就是比價 : 底價於開標前定之 ^^^^^^須略為修正 施行細則 第 54 條 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 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PS 49條狀況下 開標前 一定是在 比價或議價前 但是也可以開標後->再去找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然後再比或議價!!! 一般機關通常都是在開標前就核定底價 所以 (2家)比價時就用開標前已核定之底價... (1家)議價時執行第3項 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才發生 開標後 議價前要重訂底價... 工程會49條範例簽略以 [...指派原底價核定人擔任主持決標人員,或授權主持決標人員於改採議價時 擔任底價之核定人,檢討原核定底價是否需調整及其調整金額,以利當場辦理 議價作業。] 但有某機關 機關首長先行授權主標人員 核定百萬以下級距之底價 於是 (1家)議價時 同上述 (2家)比價時 也是先開標 主標人核定底價(只是不用參考廠商報價)後再比價 ->符合 細54 不過小弟不建議使用後面這種方式... 當初稽核案例講習時 是有把該機關 內部簽陳 作為範例... 要件滿多的... 1.像是 底價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這裡的 授權人員 要以何種型式才符合通案授權??? (亦即 公告金額以下 通案授權主標人核定底價) 要以何種行政程序完備??? 尤其 當主標人非固定1人時 機關首長是否能通案授權(未知之)主標人 PS.印象中 該機關採購單位人夠多 好像直接是以分層負責表(有指定人)訂定之 2.另外 先行宣讀廠商報價後 再行核定底價 似乎也有疑慮...XD (忘了 那份簽陳 是怎麼說明的...不過該機關組織改變後 也沒這麼辦了) 其實 看工程會49條範例簽 就能體會出 工程會傾向個案簽准 而不是通案核准 : 所以你的底價不會因為一家不合格而受到影響 : : 直接決標就好 : : 結案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234.141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57654595.A.09E.html : ※ 編輯: awanderer (223.140.234.141), 05/12/2019 17:52:09 : → eno4022: 需要額外加一條不到場視同放棄云云,早上查工程會有函釋 05/12 22:38 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 (回復臺北縣政府) 說明 二、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51條、第53條 、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 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所詢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建議廠 商派員到場接受機關之通知,廠商若未到場者,視同放棄」,建議改為「請廠商於招 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 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 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以臻明確。 -- 嗯~~北縣時代...縣府有採購權威... 有發現 工程會不但放寬法規 還幫著修文字呢!!! 其實現在很多對機關有利之規定文字 很多都是北縣時代產生的 :) -- 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21.124.16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57677724.A.BFB.html ※ 編輯: AHELF (122.121.124.163), 05/13/2019 00:23:39 ※ 編輯: AHELF (122.121.124.163), 05/13/2019 00:27:02 ※ 編輯: AHELF (122.121.124.163), 05/13/2019 00:28:23

05/13 01:12, 5年前 , 1F
好文
05/13 01:12, 1F

05/13 10:11, 5年前 , 2F
補充:有簽准要改採限制性招標,也要在投標須知揭露資訊
05/13 10:11, 2F

05/13 10:27, 5年前 , 3F
範本有預設勾選項,應該是不會漏
05/13 10:27, 3F

05/13 10:27, 5年前 , 4F
不到場視同放棄,則是要自己加喔...
05/13 10:27, 4F

05/13 10:49, 5年前 , 5F
而且,我個人非必要不會用轉限制性(因為...麻煩了些)
05/13 10:49, 5F

05/13 10:50, 5年前 , 6F
畢竟重新刊登,公告以下只需要五天,沒時間壓力不會想轉
05/13 10:50, 6F

05/13 10:50, 5年前 , 7F
限制性招標
05/13 10:50, 7F

05/13 13:20, 5年前 , 8F
推!
05/13 13:20, 8F

05/13 20:25, 5年前 , 9F
第二次公開取得只有一家投標,也要依54-3重訂底價哦
05/13 20:25, 9F

05/13 20:26, 5年前 , 10F
工程會09700113090號函,說明三請參考
05/13 20:26, 10F
三、來函說明三,第二次公告僅1家廠商投標,經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其底價之訂定 ,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 要件是後面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非前面僅1家廠商投標 ※ 編輯: AHELF (122.121.124.163), 05/13/2019 22:04:00 ※ 編輯: AHELF (122.121.124.163), 05/13/2019 22:04:29

05/13 23:15, 5年前 , 11F
推!!寫的非常清楚
05/13 23:15, 11F

05/14 06:15, 5年前 , 12F
公開取得,依中未2-1-3辦理,採最低標決標,符合需要者
05/14 06:15, 12F

05/14 06:15, 5年前 , 13F
就是資格及規格審查合格的廠商
05/14 06:15, 13F

05/14 06:18, 5年前 , 14F
1家符合需要的話,就必定是議價,須依細則54-3辦理
05/14 06:18, 14F

05/14 07:38, 5年前 , 15F
樓上不是這樣喔,議比價是看合格投標家數,不是看審查合
05/14 07:38, 15F

05/14 07:38, 5年前 , 16F
格家數,這關係到你訂底價的時機,不可不慎
05/14 07:38, 16F

05/14 07:41, 5年前 , 17F
不過我也很好奇,如果合格投標二家,當比價處理事先訂底
05/14 07:41, 17F

05/14 07:42, 5年前 , 18F
價,那如果開標審查後僅一家合格,那是否要再當議價處理
05/14 07:42, 18F

05/14 07:42, 5年前 , 19F
,請首長參考他的報價再重新訂底價?
05/14 07:42, 19F

05/14 07:59, 5年前 , 20F
我知道大家看了工程會簽辦範例會用投標家數來判斷
05/14 07:59, 20F

05/14 08:00, 5年前 , 21F
我們機關對此有過討論,最後決定的結果是回歸法條
05/14 08:00, 21F

05/14 08:01, 5年前 , 22F
從「擇符合需要者」的結果來認定要採比價或議價
05/14 08:01, 22F

05/14 08:01, 5年前 , 23F
最低標時機=資格規格審查後;取用最有利標=評審結果後
05/14 08:01, 23F
文章代碼(AID): #1Ss4QSlx (PublicServan)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Ss4QSlx (PublicServ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