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育嬰留停續請疑問消失
最近有考慮要續請育嬰留停,所以想詢問大家該怎麼做比較適合?
目前育嬰留停中,用的是大寶的額度,請的時間是108年的1/3-5/28,本來108年的5/29應
該要復職的,但現在考量大寶上學的問題,所以想再續請2個月的育嬰留停,等到8月可以
去上幼兒園,但因為大寶到5/29就滿3歲了,所以續請應該就是要用二寶的額度了,但現
在遇到不知道該怎麼續請比較好的問題(因為我希望108年至少要有另予考績)。
第一種請法:
108年5/29-7/29,請二寶的兩個月育嬰(這樣我需要先回去復職嗎?因為請的對象不同,
可以直接接嗎?
第二種請法:
108年5/29-6/1先請休假,108年的6/2-8/2再請二寶的預嬰假,這樣是不是也要先復職?
沒復職如何請休假?
不太確定這兩種的請法差異在哪?哪一種比較好?
另外查了考績法,只要任職滿6個月就有另考(一個月有在職1天也算在職嗎?像是1/3開
始請育嬰,1月也可以算在職?)
因為兩個小孩實在很混亂,不知道怎麼請比較好,希望前輩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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