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考績細則§19之條文意思?
原PO為自修的人事考生,資質駑鈍看不懂條文,特來請益...
煩請人事前輩解惑,謝謝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I 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但應於考績案內,註明其事實及理
由。
II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有關人員,指受考人、受考人之主管,及其他與該考績案
有關之公務人員而言。
III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 所稱陳述及申辯,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以書面或言詞為
之,並列入考 績委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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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文若分開來看,我每個字都看的懂,可是湊在一起,卻完全不知道他在說什麼啊~~
我查了字典,「復議」是贊同的意思....。
我來釐清一下思緒,請大家幫我看是哪裡有盲點:
1.這條的「考績案」指的是公務人員的(1)年終考績(2)另與考績(3)專業考績三項而言嗎?
2.考績不是直屬長官打的嗎?為何還會有「初核」?為何長官還會有意見?
3.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不同意得變更之」,那幹嘛還要送考績會復議啊?自己改一改就
好了啊? 再者,是否會產生長官依個人喜好獎懲的爭議?
4.受考人是否相對弱勢? 因為表示意見僅能列入考績會的記錄?
5.所以打考績的順序是:
直屬長官(ex.科長)→考績會初核→機關首長核定??
.......我好混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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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C大的提點!
※ 編輯: acid99 (218.173.141.97), 03/25/2016 19: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