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家庭照顧假 無法提診斷證明消失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時間8年前 (2016/03/10 19:52), 8年前編輯推噓6(6033)
留言39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請教各位 本魯的雙親五年前出車禍 兩人皆傷及腰椎 已長期復健到無法再進步的程度 所以沒辦法提什麼醫師診斷證明 雖然生活尚勉強能自理 但一些提重物(燒開水)或上下床側身的姿勢需要人協助 想請問 1.如果取得重大傷病卡 是否可取代醫師證明 作為請家庭照顧假的憑證? 2.家庭照顧假需要診斷證明的規定真的合理嗎? 我認為很多情況難以證明 家裡有小孩的同仁也都這樣認為 比方生理假不需要證明 是因為難以舉證 那家庭照顧假是否也該比照? 而病假則是超過一日才需證明 各種假別的標準不一 是否有檢討之空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1.16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57610724.A.142.html ※ 編輯: apriltino (180.217.11.166), 03/10/2016 19: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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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人事有沒要求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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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人事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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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超過也是要扣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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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請事假不就好 省得要解釋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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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超過就給他扣 反正真的沒做事 影響到考績就少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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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已 照顧父母還是比錢重要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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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錢再賺就有 父母是一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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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不符人事認定的家庭照顧假 就請事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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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都是請事假的 不過今天仔細想一想 這規定真的合理嗎 覺得個人權益有被壓縮 ※ 編輯: apriltino (180.217.11.166), 03/10/2016 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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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照顧假是合併事假天數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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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差家庭照顧假是不會列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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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知道你請事假的理由應該也不致於影響到考績,除非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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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請太多天事情都別人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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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說可以申請重大傷病卡幹麼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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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考慮過侍親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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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谷歌 "家庭照顧假 銓敘部" 會有一些函示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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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很好的建議可以寫信給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法規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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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給他們作修法參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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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13 必要時得要求提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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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證明文件 至於證明文件之形式 法無明文 足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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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須親自照顧家屬之事實已足(函示裡是這樣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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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你參考 實際要求怎樣的證明 還是要問人事單位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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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目前主管機關的解釋仍是「足資證明」之文件但形式不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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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總是要拿出點什麼東西來作證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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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這樣規定是因為家庭照顧假不列入考績考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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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法條文字對家庭照顧假的定義也不會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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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總是得自己拿出點什麼東西去證明自己有法條所說的狀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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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你自己所說的重大傷病卡可能不失為一個足資證明的文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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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阿,總要有證據,而不是隨口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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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個行動不便無法自理的照片或錄影帶給人事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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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要請家庭照顧假,結果我主管跟我說要先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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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主管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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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傷病卡應該可以,之前同事媽媽有精神疾病,也是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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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曾申請過(1年內)的醫師診斷證明就可以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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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22:12, , 34F
重大傷病卡申請應該需要診斷證明吧 你又說沒辦法提診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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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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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22:14, , 36F
明 診斷證明沒那麼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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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22:15, , 37F
如果有事實應該不會開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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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22:17, , 38F
而且這個短期應該也沒辦法復原 應該要請很久寧願給他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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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22:18, , 39F
也不留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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