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採購程序適法性求助
在下任職於國營事業的總管理處,
現有異質採購最低標之工程採購案 (審查委員會比照評選制度),
採購單位是所屬之下級單位 (區管理處),
採購單位函送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之密封袋,
由在下負責簽陳機關首長授權人勾選評選委員,
而首長授權人看了名單之後,批示"多數不適任,請OO單位提供建議名單"<--就是敝單位
而單位主管竟然也要求照辦,並要求"遵照批示,打開封袋,放入新的建議名單密封"。
想請教下列問題:
1.由本單位提出建議名單之適法性?
2.置換建議名單之適法性?
3.由於時間緊迫,有沒有可直接證實上述情事適法/違法之法條、判例或公文?
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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