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有關開標比減價程序
請問各位先進
如開標時所有投標廠商標價都高於底價
我請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一次之後還是高於底價
再請所有廠商共同比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結果只有一家廠商甲有減價(但仍高於底價)
但其他廠商都表示不再減價
於是我再進行第二次減價
我還是請所有廠商共同參加第二次比減價...
結果原本弟一次就表示不再減價的廠商仍然是寫不再減價
廠商甲仍然再減(依然高於底價)
就這樣減到第三次所有廠商仍然超過底價就宣布廢標了
我後來越想越不對
是不是第一次共同比減價時表示不再減價的廠商
就不需要再請他們參加第二次及第三次的減價了呢?
還是可以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0條
機關有裁量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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