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有關地政方面之業務!?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小四出差 姑媽別想我)時間10年前 (2014/04/02 05:41), 10年前編輯推噓5(5041)
留言46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最近業務上碰到ㄧ件事 業務有牽涉到停車場 有民眾經營遊覽車的工作 他本身有ㄧ塊地 是用來停遊覽車的 而那塊地是屬於甲種建築用地(不能當交通用地使用 就是拿來供遊覽車停車使用) 所以他像我提出申請 說能不能就照著已前的模式 (且提供 持續使用之證明 比如 繳水電費 里長證明等) 我們主管是說 只要 他把1.甲種建築用地變更地目為交通用地 "或 "2. 提供持續可使用證明 便給他過 (但使用持續證明就那幾份文件也很難就此認定是持續使用 而 至於變更地目的話 應該是會使土地價值降低的樣子 所以地主 應該就是選2.利用持續 使用之證明申請過關) 這案件好像是要用到非都市計畫法 但由於我不熟悉 我是新人 所以就上網來問各位前輩 我該去問誰呢? 內政部地政司? 我過幾天會與 我們的財政跟地政一起去現場會勘吧 ps:地主沒被檢舉 只是 他好像要申請什摸補助 但卡在我這邊 現在ㄧ整個沒有頭緒該怎麼做 請各位學長前輩 指教一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2.165.21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396388498.A.79C.html ※ 編輯: ccccing (1.172.165.216), 04/02/2014 06:00:45 ※ 編輯: ccccing (1.172.165.216), 04/02/2014 06: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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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翻公文,縣府地用科沒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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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容許使用項目,明明就有包含公路客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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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定義請去搜尋,內政部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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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給我一個方向 因為這業務 第一次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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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剛報到三天的新人 我輔導員也不會 所以來這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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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使用不涉地目變更吧 非都的話可以去翻 非都市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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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管制規則 裏面有很多你需要的 附帶一提 非都比都內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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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多了 但學的好 還蠻有成就感的 多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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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三天就要處理這業務...您是在哪單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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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skywinner 的確 我們主管好像也是說這ㄧ條 非都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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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 內政部 函釋 我有去內政部 網頁找 但找不到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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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chevalierxd 哪單位就不方便說了 怕被認出來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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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經健行政 包山包海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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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案件 如果我個人的話 會傾向以現狀認定 因為所謂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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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都市計畫 應該是指違反使用分區的建物 包括違反建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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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容積率 至於在上面停車 應該只是現狀使用 有點像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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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物品般 當若搭蓋停車場 可能就不行 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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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cccing (1.172.165.216), 04/02/2014 21: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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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建的話 看當時有沒有申請雜項執照 增建或裝修是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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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允許 但改建...個人認為應該是不行的 有人檢舉的話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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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得處理不可了 就像墾丁大街一樣 那整條路一堆違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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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 那如果 他維持目的 之使用 雖然未劃入都市計畫內 已非都來處理 他停車場市有蓋遮蔽物 如果他停車場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話 那維持目的之使用 應該還是可能沒辦法給停車場過吧(但此邊 我只是多想而已) 業務範圍 指市認定他 能不能已維持目的之使用 繼續把甲種建築用地 當遊覽車停車場 使用 (畢竟 長官都說 給他選了1.維持目的使用或2.變更地目為 交通用地) 因未如果市變更用地 我想土地價值應該市會變少 但帶我的市覺得要 1.併2. 同時成立 比較保險(因為他有去問財政 財政跟他說 不可用維持目的之使用) 但 主管市說他們不懂啦XDDDD ※ 編輯: ccccing (1.172.165.216), 04/02/2014 21: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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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國家公園法 不過大家當沒看見就是了 南灣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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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本身停車場 違建的話 還可以維持目的之使用嗎? 部過我覺得 長官都說可過 應該事沒什摸問題 畢竟我試新人 他門比我還怕出包 依邏輯來說 ※ 編輯: ccccing (1.172.165.216), 04/02/2014 21: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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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以為 蓋遮蔽物的部份 如果不是土地定著物 應該不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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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使用分區 除非是像鋼骨結構物那種才算 再來 就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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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著物應該有個認定範圍對吧 比如房子 市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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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就好 既然認定是否供車停放 就這點認定就好 除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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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只用四根鐵杆立著 上面蓋著帳篷避雨用 就算非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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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 看到是釣蝦場或卡拉OK...當然就不給過 最後 本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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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前某財政處出身 財政處很多人對財產也是不求甚解的 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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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 本人是很有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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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定著物的定義 可以去翻行政院主計處 財物標準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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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 我想的比較多 但我不是要故意刁難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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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市依邏輯來想 會碰到什摸問題 當然盡快給民眾過 事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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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也是擾民 我們這邊算很偏僻的地方 說實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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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 睜一之眼 閉一之眼 也是可以 但我比較敏感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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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案例的話 應該不太算定著物 因為沒有建築主體 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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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件案子而言 代我的人 顯然也沒去考慮危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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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個人看法 我都會到現場去看 依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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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我會發文 約財政跟地政的人一起會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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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覺得我有需要再發給哪個單位 來做建築物使用的認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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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話 再找都市計畫科去看看吧 有否違反分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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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話 這大概連雜項執照都沒申請吧 不用再找建管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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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了 多加油吧 我其實也5年多沒碰土地了 有點生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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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好 學長謝謝呦 您的意見真得很寶貴 多年的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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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弟先筆記了 再次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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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23:13, , 46F
利用空地辦法看過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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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EpAIUS (PublicServ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