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較警察考試錄取保留的問題
請問一些警察考試錄取保留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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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面提到簡章中規定: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可以申請保留3年
若是103年7月生下小孩,那三足歲便是106年7月
請問
1.這樣是106年7月開始受訓?還是隔年107年初的訓期開始時去受訓?
2.若中間過程若再生一個小孩,仍可再申請一次?
3.若只可申請一次,是以第一胎滿三足歲為主?
望知道的人不吝解說一下
非常的感謝!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 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
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 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
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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