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學歷篇
※ 引述《ahand520 (O)》之銘言:
: 我在2/21張貼了一篇心得文,受到版上先進的指正,為避免爭議我先下架,容我做一說
: 明。
: 一、因為是心得文,有必要以真實情況說明,所以我才有個人背景描述,也因此引來實事
: 求是,認真的先進查到另一個ahand520帳號在2006年樹林版的自介文,與我的資料相
: 左的質疑。簡單說明,我雖然在民84年負責管理大學官方bbs站,但在ptt純屬新警察
: ,2006年時尚未登錄ptt,我用的ahand520帳號是二手的。
: 造成版友誤解請見諒!
那麼回顧前篇文中說的︰
八十四年六月在銀行紛紛準備民營化之前,女友調回家鄉很恐怖的單位;我則在四個月後
亦調回家鄉國立大學。(同時協助建立學校的BBS,所以我是老鄉民)
令我怎麼也想不透?一位資訊科班專業人士,又負責建立學校官方BBS,
居然到2006年都還沒註冊全台最大站台?這是那門子老鄉民咧?誰不到
各站台遊走咧?還是因為都在玩MUD的關係咧?至於說是二手帳號???
: 二、我78年考高普考時,的確已經可以未服兵役先考試,上榜後辦保留,退役再分發的事
: 實。朋友、同學也有類似的情況,這並不罕見。請明察。
http://bit.ly/YqbR8i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二條 (0750110制定)
公務人員之考試,應本為事擇人,考用合一之旨,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前項考試,應配合任用計畫辦理之。
(0841226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不得因身分
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
前項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
。並得視考試成績酌增錄取名額,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
,由用人機關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但現役軍人經正額錄取,其法定役
期尚未屆滿者,錄取資格准予保留,俟退伍後再行申請分發任用。
經列入候用名冊人員,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遴用者,即喪失考
試錄取資格。
這是鐵打的法律條文規範!你在78年考取高普考,必須已經徵招入伍,具
備現役軍人身分才有上榜後辦保留,退役再分發的權利!所以時空背景你
搞錯惹~你可以去翻李若一寫的人事行政局建制以後考用配合政策之推展
相關文獻看看!當時是有人未服兵役就考上研究所唸書,因此先以在學辦
保留,畢業後再入伍辦保留。可是如果你大專畢業尚未服兵役,很抱歉就
是不行,除非XXXX,因為到84年修法也是這樣子規範的!所謂並不罕見?
我必須保留。因為當時考用合一當道!
(以下恕刪)
--
修竹千竿,直拖橫掃,掃金掃銀掃國幣。
小軒一角,日煮夜烹,烹魚烹肉烹民膏。
清.嘉慶.即墨 李毓昌 狂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32.142
推
02/25 11:13, , 1F
02/25 11:13, 1F
推
02/25 11:29, , 2F
02/25 11:29, 2F
→
02/25 11:31, , 3F
02/25 11:31, 3F
推
02/25 11:33, , 4F
02/25 11:33, 4F
→
02/25 12:16, , 5F
02/25 12:16, 5F
→
02/25 12:19, , 6F
02/25 12:19, 6F
→
02/25 12:20, , 7F
02/25 12:20, 7F
→
02/25 12:20, , 8F
02/25 12:20, 8F
→
02/25 19:47, , 9F
02/25 19:47, 9F
→
02/25 19:47, , 10F
02/25 19:47, 10F
推
02/25 21:05, , 11F
02/25 21:05, 11F
→
02/25 21:25, , 12F
02/25 21:25, 12F
推
02/25 21:43, , 13F
02/25 21:43, 13F
推
02/26 21:35, , 14F
02/26 21:35, 14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