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公文與合約履約期限不同 是否會違約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開心的想念)時間12年前 (2012/07/26 15:21), 編輯推噓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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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有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先進, 公司目前承接一個政府部門的專案計畫,(勞務類) 合約內容敘明「如經機關退回修正,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發文日)起 15日曆天內修正完成,並提交...」 我們目前進行到期末報告修正的階段, 並在7/12接到甲方公文「請貴公司於7月16日前依本局書面審查意見列表回復, 並提送修正報告書至本局續審」,(此公文發文日期為7月10日) 另外書面意見內容也要求我們先行提送電子檔給承辦人。 7/13先以電子郵件方式提送給承辦人以後,承辦人說要等科長意見,確認後再送印。 所以到7/24才完成送印跟寄送公文的程序。 如果照合約規定,期限應該是7/24或25(看7/10算不算在內) 這樣子會造成違約嗎? 照理說, 合約是雙方合意,公文是甲方單方面的意見, 應該以合約為主, 但以前沒遇過這種狀況, 不知道有沒有法條可以引用? 還是真的就要被算成違約扣款了?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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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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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甲方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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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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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上面有分期付款規定吧,你這會不會是期末審查才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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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合約如果是期末審查部分,都會再敘明一個確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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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子檔案好處是雙方都已有依據你已先提出回覆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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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再審查的規定是給業務單位審還是要給委員審,沒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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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給業務單位審,那承認人說要等科長意見,不是就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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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要再給審查委員審,我看你們報告應該是超多意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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