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公文與合約履約期限不同 是否會違約
小妹有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先進,
公司目前承接一個政府部門的專案計畫,(勞務類)
合約內容敘明「如經機關退回修正,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發文日)起
15日曆天內修正完成,並提交...」
我們目前進行到期末報告修正的階段,
並在7/12接到甲方公文「請貴公司於7月16日前依本局書面審查意見列表回復,
並提送修正報告書至本局續審」,(此公文發文日期為7月10日)
另外書面意見內容也要求我們先行提送電子檔給承辦人。
7/13先以電子郵件方式提送給承辦人以後,承辦人說要等科長意見,確認後再送印。
所以到7/24才完成送印跟寄送公文的程序。
如果照合約規定,期限應該是7/24或25(看7/10算不算在內)
這樣子會造成違約嗎?
照理說,
合約是雙方合意,公文是甲方單方面的意見,
應該以合約為主,
但以前沒遇過這種狀況,
不知道有沒有法條可以引用?
還是真的就要被算成違約扣款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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