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初任公職無預警外派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找我下棋)時間15年前 (2010/10/19 00:51), 編輯推噓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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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候就要保障法出來救援了 總結一下流程: (1) 你知道單位要把你亂調 ==> 30天內,書面向單位提起申訴 ==>單位最晚50天內 要准駁 (2) 如果對單位的決定,不服 ===> 可以像大家的好朋友保訓會提再申訴===>他四個 月內會答覆你 原則上申訴再申訴是書面審查,不用出庭,不用言詞辯論, 不收裁判費(人民被侵害,打行政訴訟,還要被收5000元.....有沒有差很大), 這麼好康的制度,不好好利用,一定是趴呆 就像棺講的, 吃餅沒關係, 我們有很好的救濟途徑 ============================================================================= 第四章 申訴再申訴 第七十七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 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七十八條    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第八十 條   申訴應以書面為之 第八十一條    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 ,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 申訴復函應附記如不服函復者,得於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之意旨。 再申訴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 再申訴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184.127.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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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X會:該員尚在實務訓練階段,不適用,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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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齁... 還在"考試"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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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調"這很難定義吧 只要在該縣府管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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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01:40, , 4F
理論上首長都有調派的權限吧 而且如果職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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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 這就更難吵了 另外單位本來就有可能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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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分發 新人很多會被丟到各分支單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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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第102條第5款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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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11:48, , 8F
實務訓練階段可以調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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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不算調動吧 還是在那個機關的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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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22:56, , 10F
千萬別信保訓會、你只會被他們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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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l7iQMt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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