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公務員 亂命不從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幸福是什麼)時間15年前 (2010/10/14 09:50), 編輯推噓4(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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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新工處長供稱,新生高架橋改建案是依據市長指示來辦理,且也未收受任何廠商的利益 下,卻必須面對貪污罪的指控,實屬冤屈,如此之話語,實暴露出下層公務員誤以為依據 命令,即可阻卻違法的迷思。 依據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所以前新工處 長之指稱,似屬有理,唯依據但書,若明知命令違法,是不可阻卻違法的,所以前新工處 長的說法,要非對法律認知有誤、即是推託之詞。 唯下層公務員最常碰到的困境是,雖知上級命令違法,且也明知此時無服從義務,但有可 能是為討好長官或害怕秋後算帳等因素,仍依據違法的命令為執行,則必然落入貪污治罪 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 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的圖利罪下場,而因本罪不以公務員本身收受利益為成立要件,即使公 務員未收受任何好處,仍不能免於此罪的處罰。更可悲的是,若下屬無法提出證據證明上 級長官有為任何指令下,下級公務員恐只落得啞巴吃黃連的下場。 所以就下級公務員而言,在懷疑命令違法的場合,可以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 項,請求長官以書面下達,將來所生的責任,即由長官負責,若真有不法,上級長官雖不 至於笨到寫下書面而留下證據,卻多少可帶給上級長官壓力,致無法為所欲為。而下級 公務員在面對此類情況時,更得小心謹慎的留下相關資料,以為將來免責的證據,若未 有此警覺,而僅是盲目的依命令而行,上級也拍胸脯保證沒問題,到時出現弊案,恐落 得自己必須全面承擔責任、上級長官得以全然脫身的下場。 二次大戰後,在紐倫堡的軍事審判中,有許多執行屠殺猶太人任務的軍人,皆指稱是依 據上級命令所為,以為自我正當化的理由,但卻都未為法院所採,原因很簡單,即公務 員的服從義務並非絕對,不僅命令不能違背法律,更不能違背人類最基本的良心與道 德,納粹時期的德國,正是盲目服從的典範,也因此造成人類的浩劫,這是現代法治國 家所應避免之事(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助理教授)自由時報101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127.18

10/14 11:03, , 1F
高級大餅..連三年都送你一盒..請笑納^^"
10/14 11:03, 1F

10/14 11:12, , 2F
就體系來看這一點保障都沒有,媒體又在偏頗了
10/14 11:12, 2F

10/14 14:36, , 3F
很大的問題在3%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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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4:37, , 4F
夠聰明的長官,不會留下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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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4:38, , 5F
但是,也絕對不會忘記給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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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7:33, , 6F
主管是上級又掌握考績丙的生殺大權~要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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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7:34, , 7F
下的囉嘍多的是方法~很多能爬到主管在偷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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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7:35, , 8F
摸狗上比鬼還精~哪個會呆到真留下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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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20:28, , 9F
那都是事後諸葛亮,不在場聲音特別大....
10/14 20:28, 9F

10/14 20:30, , 10F
軍人戰時抗命,等不到紐倫堡審判就先送命了
10/14 20:30, 10F

10/14 20:31, , 11F
明知違法?你個菜鳥對法令函釋的研究是比混到長
10/14 20:31, 11F

10/14 20:32, , 12F
官的還熟悉?而且清楚各種救濟手段?外加背景雄
10/14 20:32, 12F

10/14 20:33, , 13F
厚不怕長官來陰的?(擋人財路被搞去灌水泥,泡海
10/14 20:33, 13F

10/14 20:34, , 14F
水的可不是沒前例),3丙其實至少留你條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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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0:34, , 15F
長官又不是笨蛋會給你書面,直接退回來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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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0:34, , 16F
你怎麼改,你不改就結不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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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3:56, , 17F
雖無法不從 但可"奉...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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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5:55, , 18F
公文被改個幾十次,不是沒理由的,處分內容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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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5:55, , 19F
沒變,各級長官都不想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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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12:54, , 20F
遇到這種狀況,得靠錄音筆和針孔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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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12:54, , 21F
機來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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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14:26, , 22F
因為德國是戰敗國,美國轟炸東京十萬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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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14:27, , 23F
也沒事。更加證明「法律」是當權者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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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打壓異己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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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14:32, , 25F
引用條例看我心情,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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