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空側老大)時間14年前 (2010/05/23 00:17), 編輯推噓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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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查了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刑法分則, 有關[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相關規定如下: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 312 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3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4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用這項罪名去對付關老爺應該有機會吧? 用法律來跟這些狗官周旋,於情於理於法 都能佔得住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210.28.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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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體要是可得知或可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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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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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只是一個名詞 在沒有指名道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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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客體 就沒有人的法益被侵害 那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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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刑法相繩 倒是少數說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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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目前沒有公務員的法益因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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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席話而受侵害,不過公務員朋友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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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努力從法律角度來蒐集對自己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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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這場抗爭才有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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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這種不適任的話 要用道德和與論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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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在 這種環境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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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職業團體捍衛自己的權益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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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工會而且持續不斷的健全其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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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協會要多加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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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看都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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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 這整篇的協會稿就是:我想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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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沒有油可加 要加油 先要有人 先要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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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人是入會繳會費 以會員身分請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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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做事 用言語很簡單 執行卻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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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昧否定這群很少數肯為我們出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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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 誰還要站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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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別說有些人給建議的方式和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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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協會做牛做馬都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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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只是外患 內憂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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