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法不可行且違法違憲(曾明發)消失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時間14年前 (2010/03/16 05:41), 編輯推噓8(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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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準備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實施強制淘汰制度,每年考列丙等人數不得低於3%,只要有3次丙等就強制退休或資遣,引發公務人員一片恐慌,公務人員談論此事,莫不義憤填膺。筆者贊成不合理制度應該改革,但改革貴在可行,還要注意合法合憲問題。 首先就可行性言,現行《考績法》第9條明文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但實施結果,各機關都是以「大」吃「小」,顯然是規定「不可行」!《公務人員考績法》如實施強制淘汰制度,每年必須強制3%以上考丙等,然而最後被考列丙等者,往往是沒背景、溫和、新進的低階人員,或是長官有意修理的人,真正不適任者,常因有特殊關係、懂得逢迎巴結,或是兇狠麻煩,而安然無恙。 人情社會不易實施 再者,考列丙等被貼上「低劣」標籤,考3次還要失業,所以被考丙後,必然會想盡辦法關說、求情或拍馬。首長或主管常基於壓力或同情,下次將改抓他人,因為每年都必須抓3%,這樣輪流的結果,每個公務人員,都有可能會被輪丙,而真正的冗員,卻一個也淘汰不掉。這種強制淘汰制度,在民間公司可行,但在政府機關卻很難落實,尤其是重人情的中國社會。因此實施結果,恐怕只會人心惶惶,士氣更加低落。 其次就合法及合憲言,現行《考績法》第2條明文規定本法之立法目的:「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考績法》如再規定每年考列丙等不得低於3%,等於強制每一機關每年要有3%以上人員屬於低劣,完全無法「綜覈名實」作準確客觀考核,已違反《考績法》之立法目的,法制顯然不調和;又如機關公務人員都已努力從公、安分守己、表現優良,卻因為《考績法》規定每年必須有3%以上考丙,而不得不強制3%的表現優良者吃丙,此種「強制低劣」規定,恐因為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亦有違憲之虞。 作者為台灣藝術大學兼任助理教授、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博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03/16 07:55, , 1F
推))))))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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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08:11, , 2F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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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10:07, , 3F
這一篇是歷來投書寫的最重點的,值的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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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10:35, , 4F
大推 寫的中肯又精簡 完全講到重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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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11:32, , 5F
推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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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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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13:25, , 7F
我會帶著全家一起跑票 一定要讓K黨慘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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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14:27, , 8F
推,那些腦死官員應該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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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跑票沒有用,要投書給立委等,他們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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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了選戰,才會往這個方向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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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17:50, , 11F
推 精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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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18:41, , 12F
大推!!!
03/16 18:41, 12F
bpdloveu:轉錄至看板 Examination 03/16 23:29

03/17 11:25, , 13F
推..那些政務官真的是不知民間疾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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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 13:40, , 14F
年底我絕對跑票,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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