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法不可行且違法違憲(曾明發)消失
考試院準備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實施強制淘汰制度,每年考列丙等人數不得低於3%,只要有3次丙等就強制退休或資遣,引發公務人員一片恐慌,公務人員談論此事,莫不義憤填膺。筆者贊成不合理制度應該改革,但改革貴在可行,還要注意合法合憲問題。
首先就可行性言,現行《考績法》第9條明文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但實施結果,各機關都是以「大」吃「小」,顯然是規定「不可行」!《公務人員考績法》如實施強制淘汰制度,每年必須強制3%以上考丙等,然而最後被考列丙等者,往往是沒背景、溫和、新進的低階人員,或是長官有意修理的人,真正不適任者,常因有特殊關係、懂得逢迎巴結,或是兇狠麻煩,而安然無恙。
人情社會不易實施
再者,考列丙等被貼上「低劣」標籤,考3次還要失業,所以被考丙後,必然會想盡辦法關說、求情或拍馬。首長或主管常基於壓力或同情,下次將改抓他人,因為每年都必須抓3%,這樣輪流的結果,每個公務人員,都有可能會被輪丙,而真正的冗員,卻一個也淘汰不掉。這種強制淘汰制度,在民間公司可行,但在政府機關卻很難落實,尤其是重人情的中國社會。因此實施結果,恐怕只會人心惶惶,士氣更加低落。
其次就合法及合憲言,現行《考績法》第2條明文規定本法之立法目的:「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考績法》如再規定每年考列丙等不得低於3%,等於強制每一機關每年要有3%以上人員屬於低劣,完全無法「綜覈名實」作準確客觀考核,已違反《考績法》之立法目的,法制顯然不調和;又如機關公務人員都已努力從公、安分守己、表現優良,卻因為《考績法》規定每年必須有3%以上考丙,而不得不強制3%的表現優良者吃丙,此種「強制低劣」規定,恐因為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亦有違憲之虞。
作者為台灣藝術大學兼任助理教授、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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