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從當年75甲等看今日的下慘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幸福是什麼)時間14年前 (2010/03/04 17:39), 編輯推噓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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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全教會對75%全力阻擋 至今政治人物不敢動教師 而公務員一盤散沙.. 一再被人欺..唉... 公立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應否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比例設限辦理? 答:九十年公務人員考績甲等人數比例限制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行政院人事行政 局前函請教育部通盤檢討教師成績考核制度。教育部審酌教師工作特性與公務人員不同, 基於公教分途,無須比照公務人員辦理,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通函各縣市政府,請 依現行規定確實辦好公立中小學教師考核,其中考列四條一款(相當於公務人員考績甲 等)之人數限制,在現在正在辦理的九十學年度以及明年七、八月間辦理的九十一學年度 成績考核時,不會加以限制。 全國教師會針對有關教師考績獎金比例設限之問題新聞稿 一、 前言: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落實公務人員考核,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函文各縣市政府,公務人員 今年起考績獎金甲等比例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同時要求教 育部「通盤檢討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並於九十學年度開 始實施。 二、 公務人員與教師考績現有之規定: 公務人員之考績是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75年)規定: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分成甲、乙 、丙、丁四等(第六條)﹔甲等晉本俸一級及並給一個月獎金,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半個 月獎金,丙等本俸不晉級不給獎金,丁等免職(第七條)﹔考績兩年甲等可以取得同官等 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第十一條)。 教師之考績是依據六十年「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規定(未有法律授權):教師 成績考核符合第四條第一款情形者,晉本薪一級並給一個月獎金﹔符合第四條第二款情形 者,晉本薪一級並給半個月獎金﹔符合第四條第三款情形者,不晉薪不給獎金﹔第四條第 四款情形者,解聘或免職。 三、 教師考績之法律定位問題: 公務人員之考績,之前以行政命令規定,七十五年後以法律明訂。教師之考績,自六十年 至今仍然以行政命令規定,違反了憲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精神: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的法 律保留原則﹔違反國民教育法(65年):教師之考績另以法律定之(第十八條)﹔違反了 公務人員考績法:教育人員之考績另以法律定之(第二十三條)﹔緊接者明年一月一日將 要面臨違反行政程序法無法律授權之行政命令存廢的問題。 四、 教師考績不應比照公務人員設比例限制 1. 從第二項說明了解,公務人員之考績除了本俸晉級給獎金之外,更重要的是還有職等 調升的關係,各機關職務職等的名額,本就有限制,故限制考績甲等比例是必然的,現行 規定也是如此,多數機關多限制甲等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甚至有更低比例者,行政 院之規定對公務人員考績事實並無影響。而教師考績並無關其職等升遷,向來考績比例不 設限,如比照公務人員,教師受影響相當重大。 2. 教師工作性質與公務人員差異極大,其工作內涵及重要性每人都一樣,又有一定之專 業要求,教育之效能難以量化且無明確之指標,目前更無一個合適之考核組織,如硬要設 限比例,反而造成校園白色恐怖(教師將不敢有任何不同意見),或者劣幣逐良幣,抽籤 等怪現象,這也是為何幾年前行政院也有教師考績比例設限之議而未實施之原因。 五、 解決教師考績問題之建議 1. 儘快修正本會委請委員提案教師法版本,實施教師專業評鑑制度,透過嚴謹的教師專 業評鑑,與教師考績結合,一方面實施教師專業評鑑,也讓教師之考績法制化,同時解決 目前教師考績法律定位之問題 2. 依目前之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實施,實不宜對教師之考績比例設限,以免達不到目 標卻製造校園之紛亂。 3. 教師考績目前未依法律而以行政命令方式辦理,其是屬於有關教師之權益事項,如要 對教師考核比例設限,事關教師工作條件之變更,應屬於教師法中教師聘約協議事項之 一部份,不應由主管機關片面宣佈,否則本會將表示強烈抗議與不能接受。 全國教師會 敬啟      聯絡人:吳忠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127.18 ※ 編輯: bvc123 來自: 61.60.127.18 (03/04 17:41)

03/04 19:54, , 1F
還是全教會有guts~公務員協會真是廢
03/04 19:54, 1F

03/04 19:57, , 2F
因為協會的長官聽說都是考試院的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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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20:16, , 3F
這些協會的人是怎麼來 難道我們不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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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20:45, , 4F
唉..公務人員真慘 還是老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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