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從考績看考試院瞎忙
◎ 洪長源
考試院推動公務人員考績丙等入法,但試辦結果卻是只有彰化市公所依規定辦理。
本人從事人事工作多年,其實考績之所以無法達到考績法第一條明示
「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其關鍵是在於政治問題,而非管理問題。
尤其是民選機關首長,看到的是選票,不是績效,有選票的考績當然甲,
沒選票的縱然績效奇差無比,也寄望他不要發揮破壞力,給個乙算是安撫。
至於有辦法興風作浪,破壞機關團結和諧與聲譽者,首長反而不敢得罪他,
俗語說:「三年官兩年滿」,誰也不願任期滿走人後還留下令人指指點點的點點滴滴,
所以考績法中的丙、丁等只能束之高閣。
所以如要發揮丙等的功能,須先從政治改革做起,可是考試院
卻一直把它界定為人事業務,而要求人事單位必須加強考核。實是本末倒置
(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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