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FB] 黃國昌 荒謬的《宗教基本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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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一下,. 簡單的講,. 以前本法實施前就佔了,. 現在有法律來想辦法讓他合法化,. 那是不是鼓勵大家現在先佔,. 只要不被發現,. 以後必然會有法律來替我解套?. 現在立法通過的話,不就變成有前例可循的模式?. 再者,你要講占據很久的話?. 可以,. 你只要舉證你佔的時間點是日本投降之前就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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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聽不懂我在講甚麼的樣子,. 現在的情形就是以前靠關係去佔土地,. 完全不依照法律做事情,. 事後也無法用刑事去追溯,. 最後再來個立個法律說,. 以前非法的行為都是合法的,. 幹你老師勒,. 你要不要先去看一下人權宣言講甚麼?. 第17條. 二、任何人之財產不容無理剝奪。. 政府的財產,. 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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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清楚第 27 條寫什麼?. 本法施行前,各宗教之固有建築物坐落. 於公有非公用土地,且從事宗教活動已逾五. 年者,得申請公有非公用土地之讓售、借用. 、租用、設定物權或委託經營,以取得該公. 有非公用土地用地之權利,不受土地法第二. 十五條及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但取得之權. 利,非經土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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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來列個國民政府對宗教立相關法制的歷史,來比較一下現今與以前的作法. 長老教會的文獻:. 反對「宗教保護法」請願書. https://goo.gl/q3iWXH. 裡面有國民政府的宗教保護法的原文跟教會的意見. 來源國史館. 無連結部分. 外籍教會人士為我研訂「宗教保護法」事陳述意見. 外交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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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看看草案原文,在這裡 https://goo.gl/yc3zfd. 來源:立法院議案系統-法案查詢-輸入「宗教基本法」可以查到. 其中的. 第三條 (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宗教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宣揚教義、舉行儀式及教化宗教徒為主要宗. 旨,具備教團或禮拜設施之宮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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