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關於醫療糾紛法的一點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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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考政院版的第26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醫療事故補償,應設醫療事故補償基金。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繳納之醫療風險分擔金。. 二、政府預算行充=>這就是所謂的不超過30%. 三、捐贈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政府不超過三成,表示其他四項不低於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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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563691313891268/. 在臉書社團”#堅決反對衛福部版本醫糾法草案“中提到了以下的部分. 關於衛福部版本醫糾法草案的陷阱如下:. (1) 讓虛無飄渺的「醫療常規」入法。. (2) 所有醫療人員沒錯也要負擔30%以上的補償金
(還有855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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