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婦團轟:女性終生傷害 性侵犯為何顯可憫恕?
自由時報
婦團轟:女性終生傷害 性侵犯為何顯可憫恕?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092466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2015年,當時的「台灣女人連線」執行秘書劉怡顯投書本報自由
廣場,指因數起性侵案輕判而引發「九二五白玫瑰運動」,促成司法院對妨害性自主罪量刑
的檢討;但該連線檢視「2011至2014年性侵量刑」發現,在減刑部份,近年越減刑期越低,
獲減刑者包括少年犯、老年犯、精神耗弱、瘖啞、自首等。最常引用來減刑的,是法官自由
心證引用的刑法第59條,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酌減其刑。
【性侵量刑 始終偏低】
劉怡顯指出,這些性侵判決顯示,「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居然包括被害人成年、被告無性
侵前科、手段非凶殘、有悔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及兩造是朋友、同學或網友等平行關
係。
【可憫恕理由光怪陸離】
其他荒謬判決還有:「7旬翁6度性侵8歲女童,法院衡量其素行良好及犯案手段,且雙方已
和解,判老翁執行10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法官沒有考量性侵案的特殊性,無視「6度性侵女童」及「事後恐嚇」等重大罪行,就以「
悔意」的態度表現及「和解」的金錢補償做為減刑依據;事實上,性侵對女性造成的創傷和
一生陰影,絕非和解或悔意能弭平。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林美薰指出,性侵案是重大犯罪,尤其性侵幼童、智能不足的弱
勢者,無論是誘騙或暴力,都應加重其刑;然而,在3至10年的量刑光譜上,法官的判決卻
往往偏向「量刑較輕」的一邊。
林美薰說,本案性侵犯很明顯無悔意,一審法官卻引用「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而輕判,顯
然有問題。二審法官認知此一狀況,判決做了調整,刑度加重了,但也只有3年4個月,其中
或許涉及手段與次數的考量,但性侵案理應從重量刑。
林美薰呼籲,性侵是傷害不可逆的犯罪,很多甚至造成一輩子的身心傷害,法官不應輕易引
用「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試想,性侵犯若「其情可憫」,那受害者「情何以堪」?她認
為,欲改善現狀,可能須由法官的教育從頭做起。
http://img.ltn.com.tw/2017/new/apr/8/images/bigPic/600_124.jpg

評論:
早就不爽很久了。
台灣性侵的量刑為何愈來愈低? 有人知道脈絡?
可以說明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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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這樣講吧?10個月可易科罰金?能比嗎?
而且這麼小被性侵,傷害恐怕不小於被殺吧?
人生都毀了....
可惜自己發的文,不然真想噓.......
※ 編輯: lewlewbo (123.194.84.86), 04/10/2017 18: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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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阿可以減刑。可是減成這樣也太低了吧!?
你有仔細看內文,那傢伙做了甚麼事嗎?
而且不是只有那一案,重點是"愈來愈輕"這個趨勢。
※ 編輯: lewlewbo (123.194.85.55), 04/11/2017 18:3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