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超前立法? 行政怠惰!
自由時報
超前立法? 行政怠惰!
二日刊登之《同婚法案超前立法 後患無窮》一文,筆者不以為然。
台灣政體並非內閣制,亦非總統制,是屬於混合制,與法國雙首長制之政治制度相似
,但不完全相同。內閣制國家行政立法一體,行政權力來自國會多數黨或多數執政聯
盟,因此有所謂的行政與立法相互連鎖協調之說。而台灣既為混合制國家,則不像內
閣制國家,行政與立法間具有權力鎖鏈的高度依存關係;相反地,台灣行政、立法、
司法三權實為分立牽制,互相制衡。
是故陳水扁政府時期,有行政院與立法院多數黨分屬不同政黨而朝小野大,導致行政
與立法兩者無法相互協調的「歷史事實」。另有一說,認為蔡英文政府後,在混合制
曖昧的政治實踐上,已漸漸擺盪至總統制,藉由黨政與府院兩種協調平台,掌握實質
且直接的行政權力。
同性婚姻修法,最早可論及二○○三年行政院草擬的《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中間
又經歷二○○六年蕭美琴委員的同性婚姻法、二○一二年民進黨尤美女委員及鄭麗君
委員的多元成家草案。而二○一三年兩公約審查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二○一四年消除
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報告審查,皆在在建議台灣政府納入多元家庭的保障。
二○一六年十二月,同性婚姻民法修法草案通過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過程當中行政
院無法提出自己的法案版本,無論是民法、專法或其他修法版本都不見法務部提出政
策回應。這些年來法務部已有許多研究與考察報告,二○一六年亦委託清華大學進行
同性伴侶法制化研究計畫,法務部對此仍舊以民意藉故拖延,沒有提出對多元家庭保
障的具體立場、保障形式與權利清單內容。如此,立法者如何與行政部門協調一致?
當行政部門,尤其法務部數年來的執意拖延,陷於政策價值選擇的顢頇當中,我們怎
麼能不去檢討並歸咎行政部門的不作為,甚至怠惰與失能的政治責任,反而對立法者
扣上這是立法者意志超前以及思慮不周的大帽子呢?當立法者面對的是與行政部門的
怠惰與失能,豈能靜靜地等待行政部門的醒覺,而不是給予當頭棒喝,拖著行政部門
往前邁進呢?
同性婚姻修法即便是一個立法上的「超前」,那也是因為要對行政部門已棄守泰半的
人權保障,做出積極的表態。若要說立法者已超前,倒不如說行政部門沒有實踐人權
保障的自覺與責任感,如此而已。
作者:馮一凡(作者於NGO工作)
原文連結: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75443
-----------------------------
心得:
超前到底是一個什麼概念?我真的不懂。
所以說立法院任何東西,沒有跟行政院同時提出,就叫超前?
那立法院不就已經超到外太空去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65.23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86230962.A.7CA.html
推
02/05 03:06, , 1F
02/05 03:06, 1F
→
02/06 21:15, , 2F
02/06 21:15, 2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