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同性婚姻以專法規範乃民主真諦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XD)時間7年前 (2016/12/29 17:04), 編輯推噓-4(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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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66301 自由廣場》同性婚姻以專法規範乃民主真諦 許惠峰(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 近來反對同性婚姻以立專法保護者,主要係以另立專法乃歧視之行為,實則,此乃一大誤 解,專法反而更加有保障,理由如下: 一、專法規範與歧視無關:從立法而論,立專法乃基於身分或職業之特殊性而定,其目的 在於特別予以規範或保護,如:律師法、醫師法、建築師法等,乃基於專門職業而必須有 更高的職業倫理,故特別立法加強規範,而勞基法則對於勞工的勞動條件,予以最低限度 之保障,從來無人認為此類專法乃歧視此等職業或身分之人,因此,無論從語意邏輯或實 證經驗上,皆無法得出立專法乃一歧視行為之結論。論者或謂,既無歧視,為何不修民法 而與異性婚姻等同視之?實則,立法者應當視事物或問題的本質予以立法,倘若本質上不 同之事物,強加適用相同之法規,勢必衍生許多困擾,例如:男與女生理結構本質上即有 不同,故在兵役及勞動休假上,即有不同規範,亦從未有此乃對女性歧視之說,何以本質 上不同之同性婚與異性婚,立專法規範即有歧視之說?實令人費解! 二、專法更能避免日後適用之爭議:承前述,由於同性婚與異性婚本質上之不同,倘若適 用相同之民法,日後在適用個別法律時,必然引發其他爭論,例如:同性婚姻是否屬人工 生殖法第一條所稱之「不孕夫妻」,而可適用該法?若直接修民法,將同性婚姻等同於異 性婚姻,則日後同性婚姻之雙方是否可藉由人工生殖之方法繁衍下一代,而男性同性婚若 不允許「代理孕母」,則如何適用人工生殖法?因此,倘若未於專法中將同性婚相關之權 益明訂,日後遇到個別法律中,有關「夫妻」或「配偶」之條文時,該如何一體適用?有 刑法第二三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通姦罪,將來如何加以 認定?於男同性婚與女同性婚之間,其認定標準是否不同? 三、多數尊重少數不等於必須改變自身價值觀:民主之價值固在於多數「尊重」少數,然 而,尊重一詞應不包含「贊成」之意,現居多數之異性婚者,基於人權保障之觀點,尊重 同性婚希望獲得法律上保障之訴求,而同意立法保護,並不等同於願意放棄其自身對於婚 姻係存於異性間之價值觀,倘若強修民法而迫使多數異性婚者改變婚姻之觀念,是否變成 多數「服從」少數之價值觀,反而違反民主精神? 綜上,法律之功能在於解決社會問題,建構社會秩序,其植基於對多數人性之理解,而據 此制訂多數人得以接受之法律,就此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之些微差距宣示同性婚 合法化之價值,於台灣社會尚無高度共識之情形下,如何妥適立法,以免衍生更多問題, 不可不慎乎! 心得: 法務部也說,母法只要修改幾條;但所影響的法律條文總共要修改112種、356項,立專法 可以一次解決 難道要立法院整個會期其他事都不用做嗎? 民調:7成1主張不需急修法 而國外也有越來越多同二代出來反對同性伴侶領養小孩 一位律師也表示民法972條賦予同志婚合法化的法源依據後,按照「不得歧視」及「平等 適用」的立法原則,現有的「夫妻」、「父母」及「祖父母」的法律稱謂一定必須更改。 這位律師舉民法1052條《判決離婚之事由》的法條為例表示,條文載明「夫妻之一方對他 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他說,同性配偶結婚,無論是男男婚還是女女婚,都不會是現有 按照異性戀婚姻的精神所制定的民法所規範的「夫妻」關係(缺夫缺妻),接著就會牽動 因為婚姻關係所衍生的「姻親」關係(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所以一旦同婚合法化後,法 律及行政機關的施政上一定有稱謂改變的問題。 鄭天財立委發言時也說,無論是修改民法還是另立專法,都需要進行重大法案影響評估, 因為這是關乎社會上的每個人及每個家庭。 本身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的張宏陸也表示,立法院推動婚姻平權法案,既然社會大眾 還有這麼多疑慮和爭議,他認為不急於這幾個月就要在委員會內處理,應先尋求社會共識 。 最後看看星期二政經看民視電話民調,「政經看民視」,電話民調「小英民調再探底,您 認為最大原因是老藍男?同婚立法?藍扯後腿?核食進口?」第一項老藍男得到一千九百 多票;第二項同婚立法得到一千四百多票;還比第三項藍扯後腿的四百多票多了近一千票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6.121.13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83002281.A.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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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你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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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加油,凝聚本版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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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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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是不要補自己的心得比較好 你的心得引導出男女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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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專法乃基於身分或職業之特殊性而定,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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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於特別予以規範或保護 這教授自己都開宗明義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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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特別予以規範的 都是職業/身分類別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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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專法都是為了特別保障,即優於原本適用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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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同志專法派所立之法,也是要優於直接適用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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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保障不弱於直接修民法,所以專法派依舊得一條條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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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2:36, , 11F
否則仍是處於歧視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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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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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3:29, , 13F
看了一下他提的疑問其實也還好,弄成專法反而爭議。
12/29 23:29, 13F

12/29 23:46, , 14F
這些條文用詞問題就用漏洞填補就可以解決,大驚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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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13:09, , 15F
但是貴方有一派說反對到不立專法喔 你們要不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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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13:09, , 16F
一下再出來說話? 廠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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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21:26, , 17F
尤、許、時力整合版,只修五條。再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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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PD6fc3 (Public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