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洪英花堅持:扁案判決 自始無效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Keep The Faith)時間8年前 (2016/04/05 19:39),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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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來源】自由時報 【新聞標題】洪英花堅持:扁案判決 自始無效 【完整內文】2009-09-16 記者林嘉東/專訪 力主扁案判決「自始無效」的士林地方法院庭長洪英花,一想到這個判決就心情沉重, 她說「北院以庭長會議的行政手段,作成換法官決定,嚴重侵越審判獨立精神, 根本就是違憲」。 士林地院庭長洪英花。(記者林嘉東攝) http://img.ltn.com.tw/2009/new/sep/16/images/bigPic/600_98.jpg
以下為記者訪談摘要: 問:妳為何提出扁案自始當然無效? 答:憲法第八十條明定審判獨立,是為了要建構公平的法院,不受到任何干涉; 審判獨立的先決條件是法院受理案件時,這個案件要分給哪個法官承辦, 都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且要符合個案隨機正義的要求。 只有經過法律決定、按照抽籤決定, 抽出來的法定法官才有權力審理具體個案的被告, 法官蔡守訓所組的合議庭並不是法定法官,合議庭無權審訊阿扁,更無權羈押阿扁, 但合議庭不顧法官法定原則受到侵害,逕作實體判決, 因此判決當然應該是自始無效。 問:請說明一下「法官法定」原則? 答:憲法明定審判要獨立,憲法第十六條也規定保障人民有訴訟權, 強調須經由公正、公開抽籤的程序,才能落實訴訟權保障, 這是法官法定原則的核心價值。 以行政手段換法官 違憲 北院以庭長會議的行政手段作成換法官的決定,把周占春改由蔡守訓, 如此以法律外的因素交由蔡守訓合議庭審理,已侵越審判獨立及人民訴訟權的保障, 明顯違反憲法「法官法定」原則。 問:所以妳在扁案偵審期間,接連發表文章表達意見? 有人質疑你的言論違反「法官不語」。 答:我是基於法律人對法律良知的堅持,以及自始至終不變的執著,才不斷發聲。 因為法治是國家治權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正義崩盤, 國家治權如何長治久安如何維繫? 法官不語其實是抽象的司法倫理規範,用意是在規範承辦具體個案的法官, 除訴訟指揮權,以及依法官職權應作、可以作的表達外, 只要涉及個案利害相關事項,承審法官均不適宜作不當的發聲,以免影響訴訟結果。 扁案更換法官,產生違反法官法定原則的分案爭議,侵犯憲法審判獨立, 造成憲政危機。 我發表文章是基於法律專業的良知,是屬於法官言論自由的範疇, 不能因有法官的身分就要被剝奪。 所以,法官不語與言論自由,前者是司法倫理,後者為憲法人權,兩者不能混淆, 尤其不能以法官不語的理由,箝制法官的言論自由。 何況,美國憲法學者ROBERT M.O’Neil認為 「公正和客觀的核心利益,並不會要求對於法院工作最具專業和最能解惑的專家, 必須保持沉默。」 問:妳不斷為文呼籲,是否擔心遭抹黑? 答:我本著對法律的堅持站出來捍衛憲法價值,我尊重不同聲音,但若抹黑、中傷我, 我除透過司法途徑救濟外,無畏無懼,會繼續捍衛民主憲政秩序。 我深信真理越辯越明。 法律人不能陷入流派、意識形態之爭,就像我辦案不分黨派, 法官須是每一個被害人、被告權利的保護者。 【新聞連結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335605備註心得】雖然本人並沒有法律專業,但很明顯的這其中必然是有爭議, 希望 520 之後,這些爭議問題,都能夠在較為公平的環境下重新檢視。 -- Q 臺灣人的需求金字塔 ◢◣ 安全、無毒的食物 S ◢██◣ 有錢結婚生養小孩 W ◢████◣ 買得起的房子 E ◢██████◣ 被老闆當人看 E ◢████████◣ 下班還來得及和親友吃晚餐 T ▄▄▄▄▄▄▄▄▄▄▄ 租得起房子 找得到工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89.1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59856389.A.24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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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0wG59E (Public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