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心得] 一封給司法院大法官們的公開信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anonymonus W)時間9年前 (2016/03/23 11:14), 編輯推噓3(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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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LkQes38 ] 作者: shawesw07a (anonymonus W) 看板: LAW 標題: 一封給司法院大法官們的公開信 時間: Thu Jul 30 12:38:10 2015 敬愛的大法官們: 你們好。我是中華民國公民,現年54歲。我因為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獲准, 且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上訴均被判敗訴,乃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向鈞院呈遞釋憲聲請 書,以「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符合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生存權」,向鈞院聲 請解釋憲法。在該釋憲聲請書之中,我闡述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符合憲法保 障人民生存權之本旨,且過度侵犯父(母)子(女)之情。鈞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第 1423次會議決議(第29案/會台字第12282號),以「本件聲請人因低收入戶事件, ...............核其所陳,僅泛稱系爭規定違憲,並未就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 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因為由,不受理我的聲請釋憲案(以下稱本案) 。 我所以向鈞院送出此一公開信,並懇請中華民國(台、澎、金、馬)之全體公民為本案 公證之兩項主要原如下:第一、鈞院在司法院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4.asp 或於司法院大法官網頁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 上點擊"不受理決議")公布了不 受理本案的理由,卻未公布我的釋憲聲請書。我無力長期保存該聲請書的影印本及其19件 附件。若該聲請書影印本或任何重要附件失竊或損毀,即使我因本案之不受理而受禍, 也不能請求全國公民為我主持公道了。 第二、鈞院的決議僅宣告不受理本案之中「因申請低收入戶不獲准」的部份,並未提 及本案之中「因申請中低收入戶不獲准」的部份。倘若鈞院上述網頁公開了 我的釋憲聲請書, 則全國公民當能了解該聲請書之中「因申請低收入戶不獲准」與「因申請中低收入戶不獲 准」是並重的。至今我並不知道鈞院是否已對本案之中「因申請中低收入戶不獲准」之部 份做出了任何決議?若鈞院第1423次會議所作不受理本案之決議,並不涵蓋「因申請中低 收入戶不獲准」之部份,請鈞院原諒我送出此公開信的冒失,並懇請鈞院,在繼續審查本 案期間,妥為保存該釋憲聲請書的原稿及其附件,我實無力長期保存之。若鈞院上述決議 亦涵蓋「因申請中低收入戶不獲准」之部份,則我在此向全國公民與各位大法官們公開表 示:對於鈞院鈞院第1423次會議所作不受理本案之決議,我不能干服。 又,關於本案 到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止,我送給司法院的文件只有我的釋憲聲請書與本公開 信(目前只貼於網上),且我與司法院並未就本案有任何電話聯絡。 除了以上兩項主要原因之外,我尚有一個發出此封公開信的次要原因:在鈞院上述決 議之中以 「核其所陳,僅泛稱系爭規定違憲,並未就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為客觀具 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為由,不受理我的聲請釋憲案。按,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原文為: 「第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略)。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略)。 (第二項/略)。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此規定似與「僅泛稱系爭規定違憲,並未就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為客觀具體之 指摘」無直接關係?懇請鈞院留意。 伏乞大法官們鑒察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王紹萱 謹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92.192.87.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38231094.A.0C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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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0:18, , 2F
其實不是大法官不看 是有被心人擋掉 就像你知道柯文哲會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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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你寫的東西到不了他眼前 所以這世上才有革命這東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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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心人其實是不管聲請合不合法 只看案件大小 他們退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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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爛 甚至3個字:不具體 就退了 草菅人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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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絕對不是你抗爭的最後1站 因為行政機關沒在鳥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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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課綱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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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2:13, , 8F
可是你貼在這裡要做甚麼-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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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00:07, , 9F
希望有人同情後轉交有力人士?
07/31 00:07, 9F

07/31 17:07, , 10F
王紹萱是我的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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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7:09, , 11F
非常感謝版主(與版友們)准許我貼出此公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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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無法律專業能力,版友們的問題請容我思考後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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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可以不鳥法院嗎?沒有強制力?請高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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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9:26, , 14F
如果只是想要錢活下去你應該還有別的手段吧,你所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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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考量我懶得看歷審裁判了,我猜可能是親屬間鬧翻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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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絕對不構成系爭法規所應救助之人,且從整體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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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亦無違社會救助之精神;又如果每個敗訴案件都要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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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看大法官早死光了,所以要求你該具體說明,詳細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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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自己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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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4:26, , 20F
具體說明後,卷宗變厚,大法官死得更快,JOJO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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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16:31, , 21F
本文標題原來並無"[心得]"二字,不知何人改的?
08/03 16:31, 21F

08/03 16:34, , 22F
本文發文後並無更改,若有更正,會以加註方式為之.
08/03 16:34, 22F

08/03 23:30, , 23F
您用編輯修掉就好啊 其他的推薦你找個律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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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8 10:59, , 24F
更正一﹕原文第一段第三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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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為〔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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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二︰原文首段末一句〔…因為由…〕之「因」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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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shawesw07a (192.192.87.67), 03/23/2016 11:14:26

03/23 11:18, , 27F
非常感謝PublicIssue板主與板友們准許我貼出此公開信.
03/23 11:18, 27F

03/23 11:59, , 28F
此公開信已由王紹萱本人在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轉貼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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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2:02, , 29F
ptt網站的Policy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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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2:03, , 30F
此公開信已由王紹萱本人在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貼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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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2:14, , 31F
[公共電視台討論區]下面的[公視新聞]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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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2:20, , 32F
由於王紹萱本人的shawesw07a帳號在民國105年3月14日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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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2:23, , 33F
滿80次登入ptt,故而遲至今日才轉錄於PublicIssue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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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5:00, , 34F
如果是你想影印附件,請照著案號打去大法官書記處詢問能否
03/23 15:00, 34F

03/23 15:01, , 35F
影印附件,或者遞狀進去問,至於理由的部分,誠心建議找個
03/23 15:01, 35F

03/23 15:03, , 36F
懂聲請釋憲的律師幫你寫,具體陳述這個門檻沒這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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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沒有收到你來信詢問可否將此文貼板上的詢問信啊。你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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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19:47, , 38F
樣寫會有誤導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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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00:22, , 39F
板主有時間管這個沒時間水桶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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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6:19, , 40F
本板板主所言是正確的.我從來沒有寫過信給本板板主.
03/24 16:19, 40F

03/24 16:21, , 41F
謹向本板板主(aimify)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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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MyWeKRz (Public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