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蘋中信:嚴刑峻罰解決不了食安問題(劉靜怡)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qq)時間8年前 (2015/11/28 08:20),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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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2014年09月19日 蘋中信:嚴刑峻罰解決不了食安問題(劉靜怡) 此次問題油品事件的發生和處理過程,和過去所有食安危機類似, 暴露出從中央到地方的管制法令鬆散、橫向聯繫不足及潛在官員瀆職現象, 但朝野政黨領袖居然不約而同各自肯定自己的從政黨員,其護短程度, 令人匪夷所思。衛福部部長把台灣食安醜聞不斷的責任推給媒體報導太多, 除了自證其民主程度和媒體素養低落外,若非刻意混淆視聽, 就是暴露出其對美國食安管制體系的無知。 衛福部日前祭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要求廠商針對染餿和摻有香港進口飼料油的問題油品, 或者使用違規油品製成的食品,均須限期下架, 並準備對十數家業者共裁處超過8000萬元的金額, 同時引用同法第7條的業者自主回收義務,以及第28條的廣告不實易生誤解規定, 當作管制依據。 然而,在此一貌似效率不差的管制行動下,必須追問的是, 究竟上述處罰依據是否法律正當性充足? 這些裁罰未來遭到法院撤銷的可能性有多高? 衛福部最可能引為裁罰依據的《食安法》第15條第7款「摻偽或假冒」禁止規定, 是否足以涵蓋目前問題油品所產生的類型或樣態? 在欠缺真正具有法律正當性的管制依據前,便要求業者自主回收, 自然容易出現「過度回收」的爭議,更遑論第28條廣告不實易生誤解, 也可能引發解釋歧異的爭議。 老戲新唱問題未解 食藥署固然訂有「食用油脂衛生標準」之類的標準,但這類衛生標準所規定的事項, 並非歐美食安法制下,強制規定每一種食品(油品)以特定名稱在市場上銷售時, 應具備哪些內容的「食品身分標準」(standards of identity for food)。 我國法制欠缺此種美國食藥署和農業部早已制訂執行多年之配套性管制法規的結果, 在面對現代複雜食品生產體系所衍生的爭議時,難以為特定食品找到明確的定義, 去認定某一爭議食品是否該落入「摻偽或假冒」的範疇,導致管制依據薄弱的結果。 於是,即使此次問題油品的法律處理在民怨高漲下勉強過關, 我國食安法制殘缺落後的事實依然未改, 未來台灣的食安管制依然會充滿各種落後國家獨有的現象。 而且,食藥署建立的食品追蹤追溯系統,也就只能在既有法制格局下, 發揮事後協助稽查的有限功能,無從扮演事前預防甚至協助食安知識生產的角色。 相關法制闕漏, 也出現在此次問題油品衍生之「科學證據是否以證明對人體有害」的爭議上。 針對所謂「不會危及健康」的問題食品, 我國獨缺歐美食安法制甚至數個亞洲國家立法中均明文規定的 「不宜供人食用」管制依據。 在此一規定下,不管是否有明確科學證據證明特定食品或油品對人體健康的傷害, 凡是主管機關基於專業而認定該食品生產過程具有潛在風險, 甚至從社會文化和大眾心理角度來看,即屬不宜供人食用者, 均可施以食安管制並要求廠商下架。 立法和行政兩院若能早早循此為之,何來「傷心而不傷身」的可笑爭議? 行政院老戲新唱的食安八大措施,其實並未處理問題,宣示意義遠高於改革意義。 試問,不從根本弱點著手去填補漏洞, 只勇於用「嚴刑峻罰」和「提高檢舉獎金」 這種事後追懲手段來敷衍已將問題食品吃下肚的人民,是現代法治國家的正途嗎? 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教授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919/3609477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62.9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48670026.A.86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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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22:27, , 2F
劉老師FB上面有更多八卦(?)可以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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