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陳建仁的抄襲風波
不知道針對公眾人物「個人」的事發在這裡適不適合。
不過我想,這應該是可以受公評及公開討論的事情,在最近也被拿來特別檢視,應該
是可以在版上討論的吧?
先說明,我本人並沒有學術論文寫作經驗,所以有些地方可能不甚了解,需要版友幫
忙補充指正。
這是引發爭議的論文原文:http://bit.ly/1MSPBeA
看一下懶人包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47819336.A.EAF.html
裡面提到:
2006.12.6 國外期刊致函台大,表示台大醫師陳冠宇投稿至期刊論文有抄襲之嫌,
該篇論文經修改後重新投稿。
2007.1.11 台大開會:
一、討論後,認定在「前言」和部分「研究方法」引用相關文章,而英文有抄襲之實。
(抓到了!蔡英文有抄襲XD!黨工可以先噓,有興趣鄉民可以往下看。)
二、台大的決議:
1. 第一作者陳冠宇所涉抄襲英文成立,但顯非故意,情節不重(聽起來像護航沒錯啦)
2. 依台大規定給予處分,5年內不得提出教師新聘及升等申請,並應向被抄襲者致歉。
注意一下時間點,國外期刊致函台大,是在2006年12月,但原文第一頁寫到Cancer期
刊收到論文的時間點,是2007年3月22日。
(原文:Received March 22, 2007; revision received May 20, 2007; accepted June
14, 2007)
我的一位前輩因此認為,這並不能算是同一篇論文被修改後刊登,而是前一篇被拒絕後
修改重新再投。甚至懷疑是修改了原始題目,把最後的in Taiwan改成 in Chinese以求
能被發表。
參考來源: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11-17/66852 內文;
而根據台北地院2008/1/31判決文指出,「國際知名期刊Cancer雜誌執行編輯Angela
Cochran於2006年12月6日函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副院長蔡克嵩教授表示,該雜
誌認定案外人即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內科主治醫師陳冠宇所撰,楊泮池教授指
導,投稿至該雜誌之論文『Hormone Replacement Therapy and Lung Cancer Risk in
Taiwan』手稿有抄襲之嫌,要求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處理,該篇論文經修改後
投稿,獲准刊登於Cancer雜誌,而自訴人(按:陳建仁)因於研究計畫進行之同時,參
與研究並給予研究方法之建議,而被列名為該研究論文之共同作者等事實,亦為被告等
於本院審理中所不爭執,並有Cancer雜誌於2007年6月14日告知楊泮池教授接受刊登電
子郵件」。
另外,「共同作者」在論文中的貢獻度和責任,到底該有多少?
陳建仁的說法是:
針對外界批評,陳建仁當時曾發出聲明說,該篇論文是台大醫學院、公衛學院、國家衛
生研究院等機構共同推動的肺癌基因體研究計畫;在該計畫進行中,他及各參與計畫單
位的指導教授均定期聽取陳姓醫師的研究進度報告,並在研究方法上給予建議與指導,
所以依學術慣例,作為該論文之共同作者。
(來源:http://goo.gl/cB0tlt)
但我找到的一些文章,卻覺得共同作者的貢獻和責任應該不只是「聽取進度報告,給予
建議與指導」而已
這是ptt,PhD版的文章,也已收入精華區。
https://www.ptt.cc/bbs/PhD/M.1180413526.A.AC8.html
從文章裡的 國科會處長李世光教授的資料"學術倫理與道德" 找到李教授的講課資料
http://goo.gl/pcvzjC
關於作者的部分,可以看第10頁。
國外學術出版社的研究與出版倫理(小標:關於作者、抄襲和責任):
https://goo.gl/GbwvXV
裡面談到Co-author(共同作者)要求是
makes intellectual contributions to the data analysis and
contributes to data interpretation, reviews each paper draft, must
be able to present the results, defend the implications and
discuss study limitations
表示共同作者要有看過論文的每一分草稿,能夠展示論文結果,能為論文結果辯護及討
論論文的局限處。這應該不是「定期聽取研究進度報告,給予建議指導」就能做到的。
2007年的一篇部落格文章 http://goo.gl/z6n8Wn 引用了黃崑巖在中時上發表的文
黃文的部分內容:
我在喬治華盛頓大學醫學院執了教鞭二十年,這二十年最受益的生活經驗而
值得回憶的,算是午餐時教師間的雜談。老師們都帶自己簡單的午餐與飲料
,聚集在會議室交談。這雜談是自願的,並沒有任何外力或義務,是一個自
然形成的生活經驗的交換。我在這交談當中,獲知一位女同事的出版倫理觀
。
根據她的標準,凡是她不敢根據該論文發表的數據而做有意義的研討會
,而且能有效地回答聽眾的質疑且為論文裡的數據自圓其說,就不會在該論
文掛她的名,這是有關出版倫理的律己的極端。但如果我們追隨她的著者標
準,大夥的名字排在著者群的論文一定減少很多,在國內尤其是如此。
本來我也覺得,能被Cancer刊登出來的文,就有其學術方面的保證,包括學術倫理在內。
因此看這兩天藍營的爆料,基本上是當笑話看待。
但看了前輩的批評,又自己再找一些資料後,覺得這件事似乎不能輕易帶過去。
或許掛名學術研究論文,是台灣學界的常見的陋習。但這陋習不應該被輕易原諒,否則
台灣的學術界永遠沒有擺脫這個惡習的一天。
既然是共同作者,應負的責任就要負,特別是以前輩身分指導年輕的新進研究者時,要
特別小心謹慎,不然就不要掛名。掛了名又說:這不是我的責任!實在不是個好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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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omwalker (111.250.71.97), 11/20/2015 10: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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